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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指出,基本法起草期間,兩個普選方案中都沒有「公民提名」。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近日有反對派中人聲言當年草擬基本法時,曾有人提出「公民提名」概念,特首梁振英昨日發表聲明,強調基本法最終只寫入「提名委員會提名」,說明「提名委員會提名」和「公民提名」截然不同,有人將「提名委員會」提名理解為「公民提名」,正是他日前所指的「憑字面猜度,鑽文字空子」。他重申,基本法起草期間,兩個普選方案中都沒有「公民提名」,有人堅持「公民提名」是明知違基本法而為之,是為出難題而出難題,最終只會剝奪港人的普選權利。
梁振英在聲明中指出,他前日在「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致辭時指出:「在基本法草擬期間,1988年的《徵求意見稿》臚列了5個行政長官產生方案,在兩個普選行政長官方案中,都沒有『公民提名』。」
「公提」與「提委會提名」概念不同
他在聲明中續指,1990年4月4日基本法最後通過和頒布時,第四十五條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他強調:「如果有人說,當年草擬基本法時也曾經提出『公民提名』,這恰恰說明『公民提名』和『提名委員會提名』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廣泛諮詢後,最後把『提名委員會提名』寫入基本法。」因此,他認為近來有人說「提名委員會提名」也可以理解為「公民提名」,正正就是他前日在演辭中所指的「憑字面猜度,鑽文字空子」,是違反基本法的。
明知違法照做 累港人失普選
梁振英又在聲明中表示,去年有立法會議員堅持普選行政長官,「公民提名」必不可少。他認為,「如果這些議員今日仍然繼續堅持『公民提名』,就是明知違反基本法而為之,就是為了出難題而出難題,結果只會在2017年剝奪香港人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權利。」
前基本法草委李柱銘日前聲稱,梁振英指基本法起草時無提及「公民提名」是「不符事實」,企圖混淆基本法有關「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初衷。李柱銘聲言,1988年5個基本法草稿中的方案三,便含有「公民提名」。但該方案下,特首候選人只須獲5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名,再交由600人的功能選舉團選出特首,並非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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