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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區主要官員由中央政府任免。圖為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為現屆特區管治班子就職監誓。 資料圖片
問:香港特區官員要由中央政府任免嗎?
答:香港是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特別行政區,主要行政領導當然要由中央政府任命或免職。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香港基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香港基本法第十五條)
問:哪些特區政府官員要由中央任命?
答:須要行政長官報請中央政府任命,或建議中央政府免除職務的官員包括: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問:香港特區的行政管理由誰負責?
答: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這是中央政府授權香港特區擁有的高度自治權的重要部分。
(香港基本法第十六條)
問:香港特區的行政管理權包括哪些?
答:香港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包括:(一)制定並執行政策;(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三)辦理香港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四)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五)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六)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
(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二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基本法網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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