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方案系列述評之二
本報特約評論員
有些反對普選方案的人,並沒有認真看過方案的具體內容,更談不上了解方案細節安排。這是很可惜的。其實,普選方案細節上的周密安排,不僅盡可能擴大民主成分,而且實實在在體現了民主公平開放透明的特點。例如,為使參選人達至5至10名,既規定較易進入的低門檻下限,又設防止個別參選人吸票過多的上限;又如,為了抑制策略性投票,規定每名提委至少投2票,最多可以全投各個參選人;再如,為了消除受操控的擔心,規定無記名投票,等等。據了解,有些建制派人士對提委可投2至N票的安排持不同意見,但中央仍然以開放的態度同意了有關安排。中央一再肯定普選方案是一個好的方案,不僅因為方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而且在於方案集中了香港社會各界、廣大市民和特區政府、中央的智慧。特首普選無論對香港的政制發展還是對市民的民主權利,都是一件大事,如果連普選方案的具體內容都沒有甚至不願意了解就輕言反對,這很難說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
特區政府提出的普選方案,當然以人大「8.31」決定為依據,但絕不只是簡單列舉提名委員會按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組成、特首候選人為2至3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委過半數支持等三個核心要素,而是對香港社會普遍關心的提名程序進行了周密細緻的安排,不僅盡可能擴大民主成分,而且體現公平公正開放的特點,以消除提名過程被操縱的疑慮。
設上限 防個別參選人吸票過多
在推薦環節,為使參選人達至5至10名,推薦的提委人數既規定較易進入的低門檻下限,又設防止個別參選人吸票過多的上限。
任何符合法定資格的人,都可以爭取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推薦。推薦一名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要取得不少於120名提名委員會委員聯署,但最多不超過240名。推薦門檻的下線和上線,分別為1,200名提名委員會成員數的10%和20%。把推薦人數下限規定為120人,既可以確保有多個參選人供提名委員會考慮,也可避免產生過多參選人,導致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難以聚焦提名2至3名真正有實力的候選人。推薦人數上限為240人,則是汲取了歷次行政長官選舉提名的經驗,增強選舉的競爭性,防止個別參選人吸票能力過強,導致參選人數量不足。假設每名參選人都只能拿到120個提名票,則最多有10名參選人,假設每名參選人都拿滿240個提名票,則最少也有5名參選人。
在「出閘」規定方面,「過半數」可以確保香港的任何政團或利益集團都無法操控投票結果。
參選人需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才有可能成為候選人,在提名委員會為1,200人的情況下,即須獲得601位的支持。「超過半數」是機構決策的常用原則。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機構提名,過半數是充分發揮提名委員會機構整體功能、實現均衡參與的最佳選擇。一方面,只有獲得過半數支持的候選人,才能被認為在香港社會獲得了跨階層、跨界別的廣泛支持;另一方面,香港的任何政團或利益集團都無法操控提名委員會過半數以上的席位,所有人都是少數派。這一「過半數」規定,對不同的政團和獨立參選人都是平等的,可以促使香港社會各政團、利益團體在提名過程中,進行充分的政治協商,應當可以提出在香港社會有廣泛支持度、為香港社會各方面所接受的特首候選人。
提委可投2至N票 遏策略性投票
在投票環節,規定每名提委至少投2票,最多可以投參選人數目相同的票數,可以最大限度的抑制策略性投票。
在提名環節,實行對參選人逐一表決的辦法,並要求提名委員會每名委員至少投兩票。要求每位委員至少必須投兩票,主要目的是為了順利產生2至3名候選人。如果不設投票數量的下限,不少提名委員會委員很可能只投票支持1名自己最心儀的候選人。如果每名委員都只投一票,而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支持對象又可能相對分散,這種情況下,便難以產生候選人;即使支持對象比較集中,一輪投票也最多產生1名候選人。要求每名提名委員會委員最少支持兩名參選人,就會起碼有2400張提名票,雖然仍不能確保一輪投票一定會產生法定數量的候選人,但可以有效提高產生2至3名候選人的機會。
規定每位委員最多可以投參選人數目相同的票數,則充分體現了制度的民主性,理論上不能排除所有參選人都可以得到提名委員會過半數以上支持的情況。提名委員會委員不用因為自己手中的提名票有限而放棄支持某個參選人。由於誰也摸不準其他委員要投多少票,也就難以預計投票結果,可以最大限度的抑制策略性投票,反映提名委員會委員的真實偏好和意志。
參選人爭取提名的過程公開透明,既面對提委,也面向市民。
提名委員會提名過程中,將提供適當的平台,讓參選人有公平及充分的機會,向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以至廣大市民大眾解釋其政綱和理念,爭取支持。
無記名投票 消除受操控擔心
提委投票採取無記名方式,消除受操控及受不當壓力的擔心。
普選方案規定,提名環節實行無記名投票。這與普選方案關於提名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的規定是一致的。香港社會一些人士,存在一種怕得罪人而反對公開投票的心理;同時,香港社會普遍擔心提名程序受到操控。採用無記名投票的辦法,可以充分照顧上述兩方面的因素,可避免提名委員會委員受到不當壓力,有利於提名委員會委員自由、真實地表達意志,有利於增強提名委員會行使提名權的社會公信力。
將候選人定為2至3名,利於選民選擇。
方案規定得票較多的2至3名參選人,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世界各地的選舉實踐證明,候選人的人數過多,會造成選舉程序複雜、選舉成本高昂,不利於選民做出有意義的選擇,不利於選票權的有效行使。因此,確定候選人的法定人數,可以提高選舉制度的有效性。香港地方小,社會高度多元化,如果不對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作出規定,候選人人數一定會很多。將正式候選人人數規定為2至3名,可以避免出現這種情況,也符合香港和各國、各地區選舉的一般規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