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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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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能放生收「黑金」議員 須用特權法查出真相


龔信之

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利監會)就公民黨梁家傑、毛孟靜及民主黨涂謹申被投訴收受黎智英選舉捐款及財政贊助卻未有申報一事,發表報告。令人失望的是,報告竟指梁家傑及毛孟靜投訴不成立;對涂謹申投訴則意見分歧,委員會未能得出結論,故不會作出跟進云云。言下之意,即是對於黎智英以「黑金」收買反對派議員一事,立法會將不了了之。這宗「黑金」事件不但涉嫌觸犯多條刑事法例,更令外界質疑一些立法會議員原來一直受到某些人士操縱,必將損害市民整體利益。對於如此嚴重的事件,立法會的利監會竟然以「官官相衛」的態度意圖平息,令人失望之餘,也凸顯反對派議員為「金主」保駕護航的醜態。既然利監會發揮不了作用,立法會就應引用權力及特權法強制有關人士包括黎智英到立會作證,交出所有文件單據,讓真相大白於天下,維護立法會聲譽以及港人的福祉。

反對派議員保駕護航 調查一無所獲

黎智英的「黑金」事件,是本港政壇近年來最大的一宗醜聞,令外界驚覺一向自以為站在道德高地的反對派議員,多年來原來一直被單一「金主」豢養。而黎智英又是傳媒大亨,傳媒勾結政治,企圖在香港翻雲覆雨,難怪近來香港政治風波不斷。反對派議員是公職人士,每月領取豐厚的薪津,其服務對象或曰老闆,應該是廣大市民。但「黑金」事件卻揭發,原來反對派的老闆另有他人,他們服務對象是黎智英而不是市民。更嚴重的是,事件涉嫌觸犯選舉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行,茲事體大。在社會輿論的巨大壓力之下,終於迫使立法會的利監會要召開會議調查事件。

然而,利監會花了這麼長時間,這麼多金錢、精力去調查事件,究竟查出了什麼?原來,就是說梁家傑及毛孟靜投訴不成立;對涂謹申投訴則意見分歧,委員會因此難以得出結論,所以就不會跟進。為什麼委員會查不到東西?原因很簡單,因為利監會沒有法定權力,反對派議員根本不會放在眼內,黎智英甚至乾脆不去作證,氣焰極為囂張,加上有一班反對派議員在委員會內保駕護航,自然一無所獲。報告出現這樣「無能」的結論,也是意料之內。因此,利監會的報告不過是說明其無能為力查不到東西,而不是說有關議員並沒有違規犯法,更不是說事件已經到此為止。恰恰相反,有關議員的「罪證」已是確鑿,現在需要的只是一個有力的調查平台。

在「黑金」事件中,以個人身份收受黎智英30萬元捐款的公民黨黨魁梁家傑,他對於有關捐款,一直指是與「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一起代收,原因是在「真普聯」成立之初,他與鄭宇碩一起成立聯名戶口收取款項,其後分數次轉賬到「真普聯」戶口,他並沒有收取任何個人利益云云。但這只是他一面之辭。鄭宇碩與他同屬黨友,其證供本身並不可信。梁家傑之後將款項轉交「真普聯」,也不排除是東窗事發後的應急之舉,內裡隨時有不少文章,怎能不查?

至於毛孟靜、涂謹申的個案更是離譜。連黎智英也親口承認向涂謹申、陳淑莊和毛孟靜各捐五十萬元供選舉之用,但他們卻一直矢口否認,難道這是說黎智英「誣陷」他們。顯然不是,當中原因是他們知道案情嚴重,因為黎智英的捐款是用作立法會選舉,但他們卻沒有在選舉申報上列出有關捐款,涉嫌觸犯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人證物證俱在 怎可輕輕放下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中的每名候選人必須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列出該候選人在該項選舉中的選舉開支,和曾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所有選舉捐贈。候選人如沒有按照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現在黎智英已承認向毛孟靜、涂謹申各捐款50萬元作立法會選舉之用,人證物證俱在,這筆捐款自然必須申報,但兩人卻沒有申報,涉嫌干犯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且涉案金額不小,隨時要承擔刑責。所以,兩人至今死口不認收過有關捐款,原因正在於此。

對於如此明顯的違規犯罪行為,利監會竟指不成立或意見分歧。請問如此明顯的案情,還有何分歧之處?在事件中,毛孟靜、涂謹申輕則違規,重則犯罪,無論如何都應作出譴責,怎可能輕輕放下?這說明利監會已淪為「無牙老虎」,在反對派議員的全力護航、反對之下,任何針對反對派議員的投訴都肯定不可能獲得通過。試問反對派怎會支持查自己人?怎會拿自己的「金主」開刀?因此,立法會必須引用《權力及特權法》這個「重型武器」去調查事件,傳召包括黎智英在內的相關人士到立法會作證,將所有證據公之於眾,才有可能將「黑金」醜聞暴露於陽光之下,維護立法會的公信力和本港的法治廉潔。

反對派以往動輒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別人,如果現在反對引用特權法查「黑金」事件,即說明他們是心中有鬼。否則,君子坦蕩蕩,怎會怕權力及特權法調查?同時,廉署也應繼續調查事件,對於這些政治人物涉及的案件,不能無聲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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