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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外籍主控官葉祖耀2009年在區院處理一宗詐騙案時,遭兇徒淋潑腐蝕性液體,以圖阻撓他出庭,涉案6名男子先後承認一項串謀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液體罪名,終各被重判入獄10年至12年。
其中認罪後擔任污點證人、終被判監11年的被告馬信益(43歲)不服刑期過重,早前上訴至高等法院。法庭昨日頒下判詞,接納馬於案中協助控方舉證有功,根據過往有關案例,被告可獲扣減一半刑期,惟法庭認為馬於案中角色並非只限「招攬」他人犯案,同意原審法官所指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故維持以18年為量刑起點,刑期由11年減至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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