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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航行者號」郵輪受颱風影響,臨時決定更改行程,由日本轉往泰國及越南。劉友光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敏婷、翁麗娜)郵輪因天氣問題更改目的地,消費者猶如被「賣豬仔」!香港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回應事件時表示,由於旅議會無權監管船公司,故無法處理今次事件。他希望旅客改變心態,明白坐郵輪不是為到某地方旅行,而是要享受船上服務。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批評,船公司做法完全違反消費者意願,認為旅客日後可循民事索償損失。
旅議會:無權監管船公司
董耀中表示,收到不少相關投訴,明白旅客的不滿,惟旅行社只屬中介人角色,毋須為事件負責,而今次更改行程完全基於船長對安全的考慮,無法挑戰其專業判斷,旅議會亦沒有權力監管船公司。
他指出,報名條款必定首要保障船公司的權益,亦早已列明船長對目的地有最終決定權,而且根本無法提早準確預測颱風路向,船長必須以安全考慮為依歸。
董耀中稱,希望旅客明白「坐郵輪不是去某目地的之交通工具,而是要享受郵輪上的服務,去某地方只是加插的安排」。他又指,有關情況於歐美經常發生,但歐美旅客對事件習以為常,「香港人可能不太習慣」。
陸偉雄批「降級」先違約
陸偉雄則表示,一般市民會理解遇上天氣變化,需要更改旅程,但前往日本與前往泰國、越南屬於兩個級別,「否則不如泊去香港環島遊。」他指,船公司單方面「降級」,又不允許旅客退票,是完全違反消費者意願。
陸偉雄建議消費者未得到船公司合理回覆前,應堅持不要上船、不接受其賠償,否則等同某程度上答應船公司的要求,減少了日後的追討空間。
對於報名合約條款列明船公司有最終決定權,他認為雙方簽署合約基於「講明是去日本」,當船公司單方面更改地方,屬於核心性改動,是船公司先違反合約精神,乘客可不理會條款其餘細則。
陸偉雄表示,旅客日後可循民事索償,要求中介公司即旅行社作出補償,包括退還票價、賠償任何實質損失,如為了假期需要額外請假,甚至因擾釀而導致心靈損失。他又指,中介公司不能以船公司決定為由,成為開脫責任的「藉口」,因為旅客當初簽約的對口單位是中介公司。
消委會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出,消費者在報名前應留意條款,特別是旅行社或船公司是否可因天氣及安全問題而臨時更改行程,「如有問題,應在付費前先向旅行社查詢。報名後,消費者應保留所有單據,一旦發生爭拗,可用作追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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