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悅來酒店中菜部有廚師月前突然被解僱,但酒店卻拒絕向廚師發放多年來累積的加班補償。其中一名任職10年之久的廚師,昨日透過勞資審裁處向酒店申索逾11萬元加班費,但審裁官指合約上無列明會有加班費,直言:「唔好意思,香港未有標準工時,我都冇辦法」。最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悅來酒店向原告人發放7萬元。
原告為現年45歲的中菜部廚師蘇演相,被告公司為九龍悅來酒店有限公司。審裁官陳大為昨日於庭上提到一個終審法院的案例,引述首席法官馬道立指,一名僱員能否得到加班費,取決於合約中有沒有列明該僱員可得加班費,如果沒有的話,僱傭條例並不保障僱員可獲得加班費用。
港無標準工時 合約無訂明難追
審裁官指悅來酒店的加班政策中只提到有補鐘補假,但沒指明有加班費;合約更列明一天內加班超過兩小時才算是加班,否則沒有加班補償,而原告人在一年裡有多天都加班不足兩小時,故原告人有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應該得到加班費。審裁官直言:「唔好意思,香港未有標準工時,我都冇辦法。」案件最後以和解方式處理,悅來酒店在不承認責任之下,發放7萬元予蘇。
蘇於庭外指他任職期間幾乎每日都要加班,所謂「落場」的休息時間其實亦要工作,尤其在公眾假期、有飲宴的日子工時更長。他認為要僱員自行舉證很困難,難敵資源豐富的大公司。
酒店其他部門有補假或補錢
陪同蘇到法庭的街坊工友服務處代表王小姐稱,至今已有近20名悅來酒店中菜部廚師向街工求助,酒店其他部門的員工有補假,離職前如果仍有補假未提取,更可轉為金錢賠償,唯獨中菜部沒有,屬不公平對待。
最近標準工時委員會傾向「落三閘」的「合約工時」做法,即只規定僱主在合約上列明工時及有否補水等,只保障「重災區」行業及只保障某工資水平以下(如月入1.5萬元以下)的僱員,她冀能爭取更完善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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