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近日,香港支持男男或女女同性婚姻的言論,似乎顯得很「理直氣壯」,持反對意見的人都較多鄭重強調自己「不歧視同性戀」,好像矮了一大截似的。實情是「discriminate」不一定就是「歧視」。「Discriminate against」才是歧視,「discriminate in favour of」卻是偏袒。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利堅合眾國各州(State)都不得禁止同性婚姻之後,facebook上許多網友都換了代表「LGBT」運動(四個英文字母分別代表女同性愛慾、男同性愛慾、雙性愛慾和跨性別)的六色彩虹旗,成為一時風尚。有反對「同性婚姻」的人指出,跟風掛彩虹旗的人根本就不知道標誌背後的含意和終極目標。
深入討論這六種顏色,可以寫一部小書,現在僅談談旗中的紅色,這代表「性愛」。台灣的「同運人士」解釋這個訴求是:「廢除惡法,性權就是人權。」他們的「文宣」(文字宣傳)赫然有:
性愛是個人生命力的根源,是人類文明創造的動力。......
人享有自主、多元選擇性愛的自由,這種自由應該受到尊重、保障,不可被剝奪與限制,也不該以異性戀、特定階級的單一標準來衡量其價值。
我們主張廢除箝制自主性愛、違反人權的三大惡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不再以偽稱的「妨害善良風俗」、「保護兒童青少年」、「掃除猥褻」之名,濫行反人性、違憲、侵犯人權之實,讓包含「LGBT」在內的性少數、青少年、成人自主的性愛不再被污名,不再生活於惡法壓迫的恐懼之中。
引文的「成人自主」說來好聽,「兒童和青少年」呢?
惡法一,是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第八十條規定「從事性交易」,或「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罪成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款」。這是規範妓女(或男妓)的法例,何惡之有?若廢除,即等同全面的娼妓合法化!
惡法二,是指《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三章〈安置及服務〉第二十九條,授權地方政府機關,對受害雛妓(女童和男童)的父母、監護人強制實施「教育輔導」。這可是保護兒童的措施,如父母或監護人沒有盡責保護兒童,命令這些成年人接受再教育,此法又何惡之有?
惡法三,是指《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第二百三十五條,內容無非是:「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要罰三萬元以下罰金。」此法又何惡之有?
二零一五年香港書展,有一本六歲女童的「寫真」出版,內容意淫之至,真是「世風日下」!「同運」又豈是爭取「同性婚姻」那麼簡單?如果這彩虹旗的紅色訴求最終成真,台灣這三惡法廢除了,六歲女孩的家長豈不是可以大搖大擺地利用小孩去「妨害善良風俗」?
看來潘某人要寫一部性教育的專書了! (同性婚姻的影響.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