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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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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誹謗女工罪成 賠7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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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官司纏身的《蘋果日報》於2008年5月刊登一篇報道,指控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涉在警署內偷竊清潔用品,拿到自己經營的糖水舖使用,事後被該名女雜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誹謗及索償逾175萬元。高院法官昨日指報道雖沒指名道姓,但足以令認識原告的人知道她是報道的「女主角」。雖然報道使用了「涉嫌」等字眼,但引述別人評論女雜工「越�褻V狼」,更將她描繪成貪小便宜的人,均激發了讀者聯想到她偷竊,遂裁定《蘋果日報》的報道構成誹謗,須賠償原告逾74萬元。法官認為,撰文記者及編輯是經過專業訓練及有經驗的新聞工作者,應懂得在新聞自由及保障市民聲譽上取得平衡。

原告女雜工羅紫清(54歲)於2009年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蘋果日報》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記者謝明明,指於2008年5月25日刊登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的報道誹謗。

主審法官鍾安德昨日頒下判詞,裁定原告勝訴。判詞指,雖然原告本身索償逾175萬元,惟她誇大了病情及受影響程度,故僅可獲70萬元一般性賠償、2.1萬多元醫療費用及2萬元失去工作能力的賠償。

披露事主私隱 親友「實認得」

法官指,有關報道雖然沒有「開名」(指名道姓),但文中形容涉及偷竊的女雜工,是唯一一名在該警署工作逾10年及40多歲的女雜工,又在附近經營3間糖水舖。原告的親朋戚友一定知道報道描述的人是她。

《蘋果日報》早前抗辯時指,該報道中使用了「涉嫌」及「懷疑」等字眼,並沒有一口咬定該女雜工有犯案,且撰文記者曾致電及去信警方求證事件,所以不構成誹謗。惟法官指出,警方的回覆僅是「之前未收到有關投訴」,記者卻從未向原告本人核實,也無法合理地解釋她為何不等到警方完成調查才刊登案件。

應平衡新聞自由保市民聲譽

法官又指,報道以「一名曾被揭發偷取警署內文具而遭口頭警告的女雜工」開始,及引述別人評論女雜工「越�褻V狼」,目的是激發讀者聯想,令讀者覺得她是個貪小便宜的人,會為了其糖水舖生意而偷清潔物品。即使報道引述警方回覆及使用「涉嫌」等字眼,但仍難發揮「中和作用」。

法官認為,撰文記者及編輯是經過專業訓練及有經驗的新聞工作者,應懂得在新聞自由及保障市民聲譽上取得平衡,如此報道手法是「有經過考慮」的,故裁定原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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