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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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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最高可判10年 5年量刑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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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年前在微博上載進賭場相。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田一涵 北京報道)郭美美昨日以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中國律師司法網總裁、北京著名律師謝通祥向本報表示,郭美美昨日在庭審過程中曾有拒不認罪的行為,意在避重就輕,企圖輕判。如果被認定成賭博罪,就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他指出,因為這個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情況下是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法院判決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危害後果、認罪態度等各種因素,所以法院判處郭美美5年有期徒刑是適當的。

謝通祥指出,開設賭場罪,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實踐中開設賭場營利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是開設賭場但不直接參加賭博,以收取場地、用具使用費或者抽頭獲利;其二是開設賭場並直接參加賭博。而賭博罪,是指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謝通祥表示,此前媒體曾報道,郭美美於2013年計劃在北京開設賭場,由其生活助理出面,在北京市朝陽區租下一套房屋用於設賭,其後又購置了用於賭博的工具並以打電話或發微信等方式邀請他人上門賭博,郭美美本人抽取一定程度的返點,偵查機關認為郭美美開設賭局的每場賭資金額都在百萬元以上,她個人因此而非法牟利數十萬元。根據這些事實,郭美美是構成開設賭場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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