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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問:我剛投身社會,公司同時提供職業退休計劃和強積金計劃,請問兩者有何分別?
答:強積金制度於2000年12月1日實施,目的是協助香港就業人士累積退休儲蓄。而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是指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之前,由僱主自願設立的職業退休保障計劃,計劃的條款由僱主自行釐定。
法例規定,如公司同時提供公積金和強積金計劃,必須在新僱員上班後10日內,向僱員提供相關資料,並讓僱員於30日內選擇參加其中一種計劃。公司並必須確保僱員在受僱後的60日內成為他們選定的計劃的成員。
問:我應如何選擇?有甚麼需要留意?
答:法例訂明,為協助僱員作出適合自己需要的決定,提供兩種計劃的僱主必須向僱員提供不同計劃的資料,包括供款安排、權益的計算方法、計劃受託人、投資選擇、管理費用,以及計算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例子等。
僱員須留意,公積金計劃通常設有「歸屬比例」條款,說明僱員必須在公司工作滿若干年後,才可按工作年期,計算可取得累積的公積金比例。例如員工服務滿3年,離職時可得30%的公積金,如此類推,至滿10年才可獲全數,但不足3年便無法得到任何累積的公積金。強積金的安排則不同,無論工作年期長短,僱主和僱員的供款一般情況下將全數歸僱員所有。
僱員應細閱僱主提供的資料,比較何種計劃較適合自己的情況,再作出選擇。僱員只可行使此選擇權一次,所以務必小心選擇。■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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