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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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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第三方資助仲裁 法改會諮詢3個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楊佩韻)香港是國際主要的金融中心暨仲裁中心,當事人衡量是否在香港以國際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時,仲裁的融資選擇是重要考量。鑑於現時不能確定香港法律是否准許在港進行第三方資助仲裁,或減損香港作為仲裁地點的吸引力,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起就設立第三方資助仲裁機制,進行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表示,幾乎所有主要的國際仲裁中心,現時都准許第三方資助,認為必須進行改革,以加強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地位。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香港法律應准許第三方資助在港進行的仲裁。文件指出,採用第三方資助安排通常是因當事人缺乏財政資源,無法透過仲裁或訴訟提出自己的申索。

過去10年,第三方資助在多個司法管轄區日益普遍,包括澳洲、英格蘭、威爾斯、歐洲多國及美國,但鑑於不能確定香港法律是否准許,或會減損香港作為仲裁地點的吸引力,並削弱香港作為處理國際、內地或香港爭議的仲裁中心的競爭力。

文件解釋指出,由於本港是國際主要的金融中心暨仲裁中心,當事人衡量是否在香港以國際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時,不但會考慮香港仲裁機制的特點,更會考慮可供他們進行該種仲裁的融資選擇。

冀助港提升國際仲裁中心地位

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經檢討香港與其他均有採用仲裁解決爭議的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及慣例後,認為有關改革對香港的仲裁持份者有明顯好處,亦可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地位。

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主席甘婉玲昨日表示,就第三方資助仲裁訂定清晰明確的法律是可取的做法,而小組委員會的主要建議之一,是《仲裁條例》(第六百零九章)應作修訂,明文規定香港法律准許第三方資助在香港特區進行的仲裁。委員會又認為,可藉蚢磟I清晰的專業操守及財務標準,將第三方資助的潛在風險減至最低。

甘續稱,規管第三方資助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的專業操守及財務措施,應透過法規還是自我規管方式實施,小組委員會未下定論。委員會認為,香港特區應參考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經驗和做法,訂定自己的規管模式,以配合本地文化及需要。

小組委員會邀請公眾由即日起至明年1月18日,就第三方資助仲裁提交意見書,議題包括如何處理相關專業操守及財務事宜,例如資本充足要求、利益衝突、保密性及法律專業保密特權等。意見書應以郵遞(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4樓)、傳真(39184096)或電郵(hklrc@hkreform.gov.hk)送交法改會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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