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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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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界:校委屬公職 或觸犯刑責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港大校委李國章於校委會會議上的錄音被披露,令人質疑是否有人以身試法。有律師認為,警方或列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事項作刑事調查,有關人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有律師則認為,校委會成員屬於公職人員,在出任校委會委員時須簽訂保密協議,洩密者或已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刑事罪行。

發言不屬私隱 梁永鏗:警「難搞」

律師梁永鏗昨日在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由於李國章在校委會上的發言不屬私隱,故相信警方收到報案確實有點「難搞」。他估計警方或會列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事項,作刑事調查,而報案後警方或會先調查校委會會議室是否被安裝盜聽裝置。

他指,若疑犯的目的是為了不誠實地使自己或他人獲益,及有使用電腦發放,便有可能成立,疑犯不一定要有金錢得益。有關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

陳永良:或犯「不誠實取用電腦」

律師陳永良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則指,倘有人偷錄後將錄音上載至網上媒體如YouTube等,或經電腦發放,而使自己或他人獲益,便有可能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第一六一條,任何人不誠實地意圖使用電腦,或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張達明:屬「內部紀律」事件

曾參與「撐陳文敏靜默遊行」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聲稱,看不到事件涉及刑事成分,稱偷錄是「內部紀律」的事情,違反保密協議也只是民事問題,報警是「浪費警力」。陳永良反駁指,不能動輒指他人浪費警力,「除非報警的人是無中生有,明知是假也去報案,否則一定要由警方調查再作決定。」

涂謹申:會議內容不應公開

港大校董、律師涂謹申也不同意「浪費警力」之說,「如果錄音屬於官方,就要看(傳媒)怎樣得來,是否有人偷去?或者被黑客入侵?」他認為,如果是其中一個委員在開會時偷錄,便不涉刑事,因為該名委員是被容許入內開會的,但強調按道理是不應公開會議內容。

伍景華:觸犯「公職失當」罪

律師伍景華則指,港大屬於法定團體,受到法例保障,而校委會成員屬於公職人員,出任校委會委員時須簽訂保密協議。今次校委會閉門會議,有委員的發言竟遭外洩,洩密者已經觸犯了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而該條罪行更屬於刑事罪行。他認為,有關錄音被他人有選擇性地節錄出來,事態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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