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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沙河創新走廊 資料圖片
近日,內地將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至其他地區,並連續出台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80號、81號和82號文件,對優惠政策中的相關徵管問題詳細規定,進一步明確政策適用範圍、計稅方式、執行口徑和管理方式。為幫助港人了解相關政策,本報特邀深圳市地稅局有關業務人員進行詳細介紹,敬請關注。
一、技術轉讓所得減半或免徵企業所得稅
政策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解讀:政策同時結合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的特點,對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進行了明確,公式為「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其中涉及無形資產費用的攤銷,需按照受益原則進行合理劃分,進一步增強了政策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此政策是將原財稅[2010]111號文中技術轉讓優惠的「全球獨佔許可使用權」拓寬至「非獨佔許可使用權」。而准予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條件則與原政策規定保持一致,即技術轉讓應簽訂省級以上部門認定登記的技術轉讓合同,禁止、限制出口的技術以及直接或間接持股達100%的關聯方交易不符合優惠政策適用範圍。
目前,深圳地稅已全面推行「以報代備」管理制度,即企業僅需在申報時填寫相關優惠事項及金額,減免資料事後備案或由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即可。因此,對於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減免,企業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直接享受優惠,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則僅需提交優惠備案表及技術產權證明即可,其他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有限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該類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解讀:企業享受優惠需注意三個條件,一是有限合夥制創投企業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成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夥企業。二是「滿2年」,是指創投企業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必須滿2年,同時法人合夥人對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也必須同時滿2年。三是法人合夥人應在滿足優惠條件的當年按照規定計算確定其符合規定的投資額,且應於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報送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明細表。
此政策是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直接投資方式」享受抵免優惠基礎上,結合越來越多的企業依托創投企業平台間接方式投資於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際環境,將優惠範圍進一步擴大至「採取有限合夥制形式」進行間接投資的行為。同時,對於法人合夥人同時投資於多個創投企業,則考慮到不同項目有的盈利、有的虧損的情況,為避免對應項目抵免對應所得而造成的政策效用削弱,新政策規定企業可合併計算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此項政策將引導社會資金集中用於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進一步鼓勵創新型企業的發展。
對於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僅需在匯算清繳時遞交優惠事項備案表及創投企業經備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即可享受,其他資料企業留存備查。
三、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
政策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解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基於納稅人在納稅義務發生當期取得的是股本而非現金,轉增股本的股東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分期納稅。涉稅股東若在分期納稅期間,轉讓股權取得的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對於符合享受資格的轉增股本企業,政策規定僅適用於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員不超過500人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已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除外)。對於已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則按現行的差別化政策執行,即對持股一年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一個月至一年的,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持股一個月以下的,全額計稅。
四、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
政策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解讀:這裡所說的「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股權激勵中的股票期權所得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即可區別於當月工資收入,單獨採取特殊公式進行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獎勵所得÷規定月份×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其中,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規定月份為獎勵人在該公司工作的月份數,最長不超過12。同時,轉讓獎勵股權取得現金收入的,應優先用於繳清稅款。其次,給予稅收優惠的企業應為經省級認定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勵享受優惠的相關技術人員僅限於在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以及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包括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
對於上述獲得股權獎勵的企業技術人員、企業轉增股本涉及的股東需分期納稅的,深圳地稅目前已採取備案制管理方式,在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納稅人可直接享受優惠,隨後再結合自身實際自行制定分期納稅計劃,由企業在發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再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深圳17部門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近日,由深圳市發改委牽頭,深圳市國稅局、深圳市地稅局等17個部門召開全市稅收「黑名單」聯合懲戒工作聯席會議,並聯合簽署了《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上了稅收「黑名單」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將面臨17個部門的聯合懲戒,處處受限,寸步難行。
據悉,聯合懲戒措施主要包括納稅信用級別判為D級、阻止出境、限制擔任相關職務、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通過企業信用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限制企業債券發行、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通過主要網站向社會公佈等。
今年以來,深圳市國稅局和地稅局已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佈18件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涉及企業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企業財務負責人共計19人。深圳市國稅局、地稅局已將上述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推送至參與聯合懲戒的各個單位,由各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對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有效懲戒。
據介紹,對「黑名單」當事人實施多領域、跨部門的聯合懲戒,能有效打擊、強力震懾涉稅違法行為。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可以有效避免稅收違法「黑名單」當事人「金蟬脫殼」、捲土重來情況的發生,同時也利於在全社會形成褒揚誠信、嚴懲失信行為的合力。
深圳一公司支付境外企業銷售佣金
未履行扣繳義務被處罰
近日,深圳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在對某家庭用品公司實施稅務稽查時,發現該公司向境外企業支付銷售佣金759.9萬元,未按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遂依法責令該公司補扣繳了少代扣代繳的營業稅及附加42.55萬元,並處以相應罰款20.33萬元。
據了解,稽查人員在檢查該公司的「其他應付款」會計科目時,關注到有高額支付境外款項的記錄。經詢問企業財務人員,並與該公司簽訂的銷售佣金合同、支付銷售佣金的銀行匯款憑單比對,企業確認了該支付款項為境外企業拓展海外業務的銷售佣金,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及附加的違法事實,深圳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處理決定。
稅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營業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按照上述規定,該公司向境外企業(在境內沒有代理人)支付銷售佣金應按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同時,以實際扣繳的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稅務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向境外企業支付其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得時,應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避免因違法而遭到處罰。
深圳地稅大企業專業化管理創新項目獲評優秀項目
近日,深圳市地稅局提交的《運用大數據構建大企業可數據化管事模式》項目參加了國家稅務總局舉行的「大企業專業化管理創新項目」評比活動,在35家省級地稅系統參加的項目評比中,該局項目被評為全國地稅系統大企業專業化管理優秀創新項目。
據悉,評比以抽籤的方式進行現場陳述及答辯,經過國家稅務總局專家組和現場參會人員的無記名打分,從項目的科學性、創造性、推廣性和實效性來評定。該局項目是根據可數據化管事模式的改革為背景,結合深圳市大企業現狀進行研究,受到了專家評委的肯定與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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