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領取綜援20年的八旬老婦,在1997年出售已故女兒的物業後,未有向社署申報收益,去年被社署職員揭發多年來騙取綜援金合共逾40萬。老婦昨承認一項欺詐罪,裁判官考慮被告年邁,一直克勤克儉,又已還清款項給社署,酌情輕判監禁兩年,緩刑兩年及罰款3萬元。被告的家人聽取判刑後忍不住落淚。
被告何清(81歲)昨承認於1995年3月至去年10月期間,向社署作出虛假陳述,指自己沒有任何資產及收入,令社署向她發放41萬多元綜援金。
賣樓得益分兒女 僅袋11萬
辯方昨求情指,雖然被告出售物業後得到91萬元,但大部分已用作補地價及分給其他兒女,自己實際收益只有11萬元,又指被告現時以執紙皮維生,每月只賺取300元,並非因貪心或想謀取暴利而犯案。
辯方呈上被告家人所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經歷兩段不愉快的婚姻,要養育7名子女,當中感情深厚的長女早年輕生,只留下案中的物業,四女是智障人士。被告一生勞碌艱辛、生活清貧,但出售物業後仍將大部分得益分給兒女。裁判官指雖然被告早前的求情有不盡不實,但已全部糾正,不相信被告欺騙法庭。
裁判官判刑時指雖然依案例理應判監,但考慮被告80年來一直沒有案底,且已被還柙三星期,遂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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