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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海鳴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 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 上海市政協常委
李卓人和梁國雄「黑金」醜聞只能有兩種情況:一是他們收取黎智英的「黑金」,二是他們把黎智英捐給政黨的錢據為己有。無論哪種情況,都罪責難逃。立法會監委會「放生」李、梁兩人,混淆了是非標準,損害了立法會權威,破壞了香港的法治環境,其負面效應不可不察。立法會監委會雖然放過了黑金議員,但廉署卻不能不查,否則,公理何在?正義何存?法律的尊嚴何有?
工黨議員李卓人和社民連議員梁國雄涉及收取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捐款而無申報的醜聞,在香港已經鬧得沸沸揚揚。但經過近一年調查,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在表決李卓人、梁國雄的投訴是否成立時,在三票贊成、三票反對的情況下,議案不獲通過,結果是「放生」李、梁兩人。
李卓人和梁國雄在接受調查時的辯解避重就輕,立法會監委會中反對派議員更是有意為其開脫罪責,如此不顧公理正義和法律尊嚴,將給香港社會造成至少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
混淆了是非標準
李、梁黑金醜聞的主要事實公眾大致已經清楚:黎智英給工黨捐款150萬元,但李卓人卻將款項悄悄存入了自己的銀行賬戶,在傳媒曝光後,才轉回工黨戶口。黎智英最少先後兩次向梁國雄捐款,每次50萬元,黎、梁兩人均聲稱捐款是給予社民連的,但支票抬頭卻寫明是「梁國雄」,大部分社民連成員以至領導層,對此款項毫不知情,或事發後才被知會。顯然,李、梁的所作所為已經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但一些市民也對問題的性質認識模糊,反對派中人更是偏私庇護,混淆了是非標準。筆者認為,有必要釐清以下三個問題。
其一,李、梁兩人是不是公職人員?公職人員的概念不僅僅指政府公務員,而是要看被委任者是否履行公共職能。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審核通過法律、財政預算案及監察特區政府施政等功能完全是公共職能,立法會議員代表選民表達意見,正是履行公共職能,所以屬於公職人員。
其二,李、梁兩人是否行為失當?判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一個要素:公職人員是否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李、梁兩人以工黨主席及社民連主席身份接受捐款,兩人的立法會議員身份又是代表各自政黨獲得的,因此,兩筆款項都是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收取的,顯然屬於行為失當。
其三,李、梁兩人事後是否有合理解釋?註冊政黨是企業法人,但主席並不能代替、取代他所代表的企業法人。李、梁兩人均沒有所在政黨事前代收款的許可,擅自處理款項。李卓人把錢放進自己銀行賬戶,梁國雄給予王學今律師保存。醜聞曝光後才稱「記錄做得不好,會汲取教訓」,理由不充分。
損害了立法會權威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的成立及職權訂立規定。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亦獲授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由此可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治理結構中,立法會的地位舉足輕重。作為立法會議員,秉持公義是其天職。然而,在對待李、梁接受捐款的事件中,反對派議員「閉門一家親」的做法,明顯把政黨利益置於公眾利益之上,為一己之私利而捨棄公利,嚴重損害了立法會的權威,其害有二。
其一,採取雙重標準,讓立法會成為政黨利益的「角力場」,而非公眾利益的「保護傘」。眾所周知,反對派議員平日民主、公義不離口,在對待特首和建制派時,即便是捕風捉影的事情,也一貫窮追猛打,但在聆訊李、梁兩人的過程中,凡是不利的證供,一律拒納,對於李、梁兩人的自辯則一律「應該可信」、「沒講大話」,而「金主」黎智英被傳召到會作供,更被奉為「上賓」。如此雙重標準,讓人們質疑立法會到底是什麼場所?
其二,監察功能失效,讓立法會成為縱容「黑金政治」的源頭。「黑金教主」黎智英捐款給反對派政黨,這些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流向非法「佔中」人群,支持「反中亂港」。黎智英的錢又從何來?坊間早有傳聞,其背後不乏國外各類基金的支持。立法會有責任監察資金來源,反對派議員不但對此視而不見,在李、梁兩人接受捐款曝光之後,還故意幫助其蒙混過關。此例一開,立法會監察功能失效,成為縱容「黑金政治」的源頭。
破壞香港的法治環境
香港是法治社會,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也是香港的發展優勢,反對派議員平日經常以「維護法律尊嚴」說事,然而,在對待李、梁醜聞中,卻不顧法律尊嚴,這是對香港法治環境的嚴重破壞。
首先,議員涉嫌違法不受懲戒,給公眾負面暗示。時至今日,無論如何抵賴,李、梁的行為只能有兩種情況:一是他們收取黎智英的「黑金」,二是他們把黎智英捐給政黨的錢據為己有。無論哪種情況,作為公職人員,其做法都涉嫌違法。如果作為「社會精英」、「民意代表」的立法會議員做了這種事情,都可以不受法律懲戒,那就等於告訴普通民眾也可以違法。
其次,立法會監委會公然「放生」,會讓個別議員膽子更大。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就是監督議員,議員有如此明顯的不法行為,卻輕輕放過,道歉了事。那麼,只會「鼓勵」更多的議員去違法。如此「監察」,要麼是監而不察,要麼根本就是無監無察。如此,給香港法治環境造成的破壞將是深層次的,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是長期的。
基於以上理由,筆者認為,立法會監委會雖然放過了李、梁兩人,廉署卻不能不查。否則,公理何在?正義何存?法律的尊嚴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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