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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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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開槍指引


1.保護任何人,包括市民及自己以免生命受威脅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2.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警員有理由相信該人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

3.平息騷動或暴亂

4.不能以較低武力解決,可採用較對方升一級武力,如對方持刀,警方可開槍

5.開槍時應以身體最大部分為目標,如胸口,當危險過去後,便應停止

6.警員開槍後須在24小時內完成有關開槍初步報告,呈交警務處長審閱,評審是次開槍是否合法及合理

資料來源:《警察通例及訓練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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