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護任何人,包括市民及自己以免生命受威脅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2.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警員有理由相信該人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
3.平息騷動或暴亂
4.不能以較低武力解決,可採用較對方升一級武力,如對方持刀,警方可開槍
5.開槍時應以身體最大部分為目標,如胸口,當危險過去後,便應停止
6.警員開槍後須在24小時內完成有關開槍初步報告,呈交警務處長審閱,評審是次開槍是否合法及合理
資料來源:《警察通例及訓練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