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新界東補選候選人楊岳橋,昨日涉藉「新民主同盟」派揮春攤檔旁拉票。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無論派發物品的價值多寡,若影響到選民投票意向,便有可能構成賄選嫌疑。若楊岳橋對「新民盟」活動稱「不知情」而否認其事,「新民盟」亦涉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11條6款,即未經候選人授權,而增加選舉經費。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會長陳曼琪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香港的選舉法律相當嚴格。派發揮春與競選單張,在同一時間、同一批義工及同一地點進行,即使物品價值不高,若涉及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已可能觸犯法例。
「同一項活動」需計算選舉經費
另外,有法律界人士同樣指出,若派發揮春及競選單張,是在同一班人及在同一張枱進行,枱旁還有楊岳橋的易拉架,便應被視為同一項活動,即揮春及競選單張一併計算在選舉經費內,及須填報派發數目及日期。若楊指活動屬「新民盟」,而他並不知情的話,「新民盟」亦有可能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11條6款,即未經候選人授權而增加選舉經費。■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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