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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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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復職 新修訂僱傭例刊憲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政府昨日在憲報刊登《201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賦權勞資審裁處處理僱員被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希望復職的求助個案時,若裁定有關事宜恰當及切實可行,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批出有關申請。有關條例草案將於下月2日提交立法會。

在現行《僱傭條例》下,僱員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而希望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即使勞資審裁處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仍必須取得僱主同意。

在今次修例下,日後將無須取得僱主同意,只要勞資審裁處認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及切實可行,便可作出該命令。

僱主沒按復職命令須賠三糧

勞工處發言人昨日表示,勞工顧問委員會已達成普遍共識,認為在僱員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個案中,有關必須取得僱主同意的規定應予取消。條例草案又進一步建議,如僱主沒有按照有關命令,除須根據現時規定向僱員支付由勞資審裁處判令的金錢補救外,並須向僱員支付一筆訂為有關僱員月薪的三倍以上,上限為5萬元的額外款項。

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支付款項,屬刑事罪行。

根據《僱傭條例》,「不合理解僱」指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訂明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包括僱員的行為、執行工作的能力或資格、裁員等);而「不合法解僱」指解僱是違反勞工法例的,包括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因工受傷後等原因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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