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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霆剛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浙江省政協委員
去年11月法國巴黎舉行全球氣候會議期間,巴黎警方在一場示威抗議中逮捕約300位民眾,結果其中1人因丟擲玻璃瓶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另1人則因為拒按指紋被罰1,000歐元,會議期間更將24個極左分子實施軟禁措施,限制其行動自由。
法國歷來被稱為歐洲自由之都,但面對嚴峻的社會環境和安保挑戰,同樣要採取一些非正常措施以維護社會秩序和民眾安全。香港的旺角暴亂事件,社會上有聲音質疑警方鳴槍示警的行為,但筆者卻認為警方的安保措施級別並無不妥。如果面對暴徒,在美國這樣的文明社會早就採取更高等級執法手段,所以筆者不明白在城市論壇中,為何有人對何君堯律師所言如此嘩然。面對有謀殺力和傾向的暴徒,向天鳴槍已經算是溫和得體,毫無犯規逾越警例,暴徒幫兇還要手忙腳亂地攻擊警方,實眼光狹隘。
我們再看看去年美國巴爾的摩騷亂期間,當地政府不僅採取宵禁措施,國民警衛軍也被召進城,近3,000名執法人員在市中心駐守,當時仍有過百名警員受傷。《環球時報》在去年就曾發表文章指,面對騷亂,美國政府不會為使用武力猶豫,美國主流輿論對員警和軍隊「向人民釋放催淚彈」甚至「開槍」也很寬容。
騷亂的危險程度和嚴重性,就決定了不能苛求警方一定要在處理事件中使用最低武力。如果在處理騷亂和危急事件時,警方畏首畏尾,顧慮重重,這樣就會令騷亂進一步危及法治和社會安寧。對比其他國家處理騷亂時警方採取的警力級別,香港警方的表現已經是十分克制,況且事發時間正處於大年初一,多名人員休假下仍然保持了克制,應對得宜,實值得肯定。
任何對於警方濫用警權的批評,如果沒有參考外國類似案例,沒有考慮當時情況,沒有考慮宏觀環境,就信口開河地指責攻擊警方,這就是偏見和誤解。提出濫用警權應詳細分析事件,不能以當時一分鐘的形勢就對整晚的表現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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