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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敏康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媒體近日報道旺角暴動事件的新聞中,出現了這樣一幕情景:亞皆老街上,為數不足十人的交通警察試圖阻止大批刻意遮臉、手持兇器的暴力分子;這些暴力分子不斷衝向警員,並向警員投擲水瓶、垃圾桶、大型木板等;警員後退,一名警員被雜物擊中頭部,失去平衡倒地,當他嘗試起身時,背後再被卡板等擊中頭部而倒下;其他警員試圖上前保護,但繼續有人向前衝擊,一名警員當即朝天鳴槍示警,五秒後,再次鳴槍;人群有所停滯......
鳴槍示警有理有據 做法克制
警察鳴槍示警的畫面一經報道,立即引起了社會的極大迴響。事件中的這位警員,成了少數黨派「各打五十大板」的藉口,認為當局既要查處暴行,也要查處警員濫權;激進分子更是顛倒黑白,指責警員濫用武力才引發衝擊,將事件本末倒置;個別海外媒體抹殺、貶低警員正當執法的焦點,報道稱:「9日凌晨2點爆發街頭衝突,警員除了使用胡椒水及警棍與民眾對峙之外,還拿出手槍朝�茪悛韃}了2槍,甚至還指�茧騔Y的抗議民眾」云云,這種早已預設立場,為暴行開脫,務求令暴行合理合法化的新聞報道手法,已淪喪了新聞從業員的專業操守。
這位在危急關頭鳴槍示警,迫使襲警者暫時停頓,為受傷同袍爭取援救時間的警察,不僅沒有不當過錯,更不應該受到不公平的抹黑和指責。任何一個看過錄影或到過現場的人士都會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倘若這位警員不鳴槍示警,躺在地上的警員可能再次受到傷害,其他幾位警員也面臨即時人身威脅。任何一個在現場的警員,面對如此血腥暴力和人身威脅,都會得出一個合理結論:只有鳴槍示警,才能鎮懾暴徒。
香港《警察通例》第29章第三條規定:警員如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便可使用槍械,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免性命受威脅或身體嚴重損傷,或為平息騷動及暴亂。該條文並未明文規定警員不可以朝天鳴槍示警。固然,根據以往的案例,朝天鳴槍示警可能會造成流彈傷人,尤其在人群密集的地方。但是,這位警員所面對的是他人與自己生命受威脅、現場秩序極度混亂的場景,況且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只是朝天鳴槍示警,這已經屬於十分專業和克制。
提升執法措施級別 捍衛法治尊嚴
香港社會充分尊重表達的自由,任何市民均可以通過各種途徑表達他們的訴求。但是,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也必然要求示威遊行依法、和平進行。政府的善治,需要民眾強有力的監督,即使政府有不足的地方,也絕不能通過暴力毀壞社會秩序、毀壞這個國際知名城市的聲譽。誠如有識之士指出,香港近期出現越來越多主動攻擊警員、毆打倒地警員的暴行,警員傳統的和低度的執法手段已經不足以應付。因此,為了保護警員的人身安全,有必要學習其他地區的執法經驗,引入水炮、騎警等較高等級的執法措施。開槍會死人,畢竟是不得已的最後措施,應當盡可能地避免。
警察,只有先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才能有效維護法治。面對暴徒,面對同事的生命安危,忍讓和妥協只會導致更大的危害。旺角事件足以說明:鳴槍示警,在當時當地情況下,是對挑戰法治底線者的最好威懾,是對法治基石最強有力的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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