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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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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未如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被罰近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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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地稅局召開可數據化管事模式改革宣講會 (黃承鍵 攝)

近期,深圳市地稅局通過大數據比對,對企業未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的行為進行重點核查,查實該市某大型連鎖餐飲企業未如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對該企業依法追究相關稅款,並進行了處罰。

據悉,在對該大型連鎖餐飲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擁有員工超過500人,2014年度、2015年度每年申報營業收入上億元(人民幣,下同),繳納企業所得稅超千萬元,同時,作為成本費用列支的工薪支出,連續兩年超過2,000萬元。稅務人員在和核查企業賬簿時發現,該企業社保繳費及內部人事系統均有正常工資支付,但從未辦理過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

經調查分析後,稅務機關初步認定該企業存在兩類個人所得稅扣繳的稅務違法行為:一是未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義務,任職受僱員工從該企業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但該企業始終未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申報;二是未如實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該企業通過購買合作公司儲值卡,並向員工發放的方式發放福利,但從未將該儲值卡發放作為實物性福利納入個人所得,足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累積應扣未扣「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182萬元。

最終,企業確認自身違法事實,稅務機關依法作出處罰:一是督促企業及時糾正申報行為,要求其從當月開始按月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並對其未按規定報送申報資料的違法行為,依據徵管法最高處罰標準處以1萬元的罰款;二是對於企業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責令其補扣補繳稅款並處以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該企業總計補繳稅款182萬元,並繳納罰款91萬元。

那麼究竟什麼是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實物福利是否需要交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的規定,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因此,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作為一項納稅申報義務,與是否有稅款並無關係,用人單位只要有支付應稅所得,不論是否超過費用扣除標準,均應在支付所得次月向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其次,對於實物性福利納稅問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個人所得不僅限於現金形式,還包含實物、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該餐飲企業雖然以向合作公司購買服務、列支管理費用的方式購買儲值卡,並由合作公司向企業人員發放,看似不由企業自身發放,也未在企業工資薪金支出中列支。但實質上仍是職工因任職受僱從企業取得了非現金形式的經濟利益,屬於個人所得的組成部分,應當併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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