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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一:高官與「富商」交易或違公務員條例規定
■交易經由地產代理介紹及代為議價,她從沒接觸交易另一方
■接受傳媒查詢前根本不知道交易另一方,即志俊有限公司股東是誰
■代表該公司簽署交易協議的另一方並非報道提及的陳婉玉
■報道指控假設她交易時知悉交易另一方為陳婉玉,完全沒有事實根據
■任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時,已根據公務員申報規則適時和如實地向民政局申報
質疑二:繳付的單位差價較測量師報告估值低300萬元
■單位差價由地產代理按照當時銀行估價作建議及代表雙方議價
■成交價反映雙方物業實際情況,包括裝修狀況
■稅務局以兩組物業估價釐定印花稅,高於或低於當時銀行估價及物業成交價不足為奇
質疑三:與私人公司交換物業,是否為自己及該私人公司避稅
■已按照稅務局對估價的差價全數繳付雙倍印花稅
■交易前已徵詢律師意見,交易形式合乎法例要求
製表: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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