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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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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交換」徵稅計差價 釐印慳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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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太丈夫馮永業被指與開放航權及直升機業務「有關係」。 資料圖片

何謂「物業交換」?根據《印花稅條例》第二十九C(10)條,以任何不動產,交換任何其他不動產,是為交換契約(Deed of exchange),稅務局只會根據兩個物業之間的差價來徵收印花稅。雙方通過交換物業,原則上所繳交的印花稅款會較一般物業交易大幅降低,如A物業是300萬元,B物業是200萬元,兩位業主交換後,差價大約是100萬元,印花費則以差額100萬元來計算。

據法律界中人指,採取該成交方式者,多涉及親友想交換獲分配的先人遺產,但也有例外,如知名傢俬店G.O.D.老闆楊志超,及其母親、九巴後人雷覺雲,買入愛都大廈二座一單位,其後與持有愛都一座、�琤芼�行元老利國偉女兒利劍虹交換單位。

稅務局指,假如該協議所列明的「為達到相等價值而付出的代價」少於被交換物業的十足差價,印花稅署會按該十足差價徵收「從價印花稅」。由於互換協議實屬可予徵收印花稅買賣協議,該文書簽署日期會作為「取得」及「處置」該等住宅物業日期;如交換者各自取得相關住宅物業日期不同,印花稅署會依兩者較早日期計算物業持有期確定適用稅率,並按照被交換物業的十足差價,來計算該協議須加蓋額外印花稅款額。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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