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激進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在行政長官答問大會向梁振英擲玻璃杯,被落案控以「普通襲擊」罪。黃早前要求法庭發出70張證人傳票,傳召全體在場司局級官員及議員任辯方證人作供,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早已駁回申請。黃毓民不服,就法庭拒絕發出證人傳票提出覆核聆訊,裁判官昨再度拒絕。
裁判官朱仲強在裁決中指,被告黃毓民曾在申請中指,當日事發後曾有官員對他指「做乜掟杯咁激呀」,若黃能夠提供更多該名官員的資料,會考慮發出證人傳票。黃毓民則稱對裁決失望,又聲言會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