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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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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煽動「港獨」 觸犯「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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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民多次發起示威遊行,表達反「港獨」強烈意願。資料圖片

對於鼓吹「港獨」的言論如何觸犯刑事罪行,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昨日回應時,建議大眾認真看看《刑事罪行條例》的條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若為引起對政府、司法或港人之間的不滿及敵意,或為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監3年。

《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羅列了煽動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第十條提到,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另外,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同樣屬於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 ■記者 陳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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