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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沖、江鑫嫻 北京報道)「香港民族黨」早前在港申請公司註冊已被拒。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副會長黃國恩相信,警方亦會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其社團註冊。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亦指出,「港獨」違憲違法,而《刑事罪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叛逆及意圖叛逆罪行屬干犯香港現有法例最嚴重的「港獨」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陳曼琪:言論並非都不負刑責
陳曼琪指出,「港獨」違憲違法,是有法、有歷史及有事實可作依據,並體現在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其序言,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A六零一章《香港回歸條例》及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有關叛逆、意圖叛逆及煽動等罪行。
陳曼琪也表示,有關罪行不代表香港市民不能批評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關鍵是市民有否具有法律所定的叛逆或煽動意圖,並要緊記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原則。在這個大原則下,假如市民循合法途徑批評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但目的是希望它改進,而非要達至香港脫離國家,是不用負上「港獨」刑事責任的。然而,社會卻不能一刀切地認為,發表任何關於「港獨」,甚至推動「港獨」的言論,都不會負上任何刑事責任。
至於「香港民族黨」能否向警方申請社團註冊或豁免社團註冊,黃國恩指出,「港獨」主張企圖破壞國家領土完整,肯定損害國家安全,違反《社團條例》,也違反基本法,此等社團根本不可能註冊。
黃國恩:可拒絕違法團體註冊
黃國恩認為,除了拒絕「港獨」團體註冊外,現有團體如聲稱爭取、煽動「港獨」也應取消其註冊,予以取締,被拒絕註冊而繼續運作的,則應予檢控,如果繼續放任,聽之任之,國家安全受到威脅之餘,香港亦將永無寧日,後患無窮。法治不保,受害的始終是廣大的香港市民。
此外,對於最近《學苑》的「港獨」言論,黃國恩稱,根據香港現有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他們可能已干犯了「煽動罪」。他認為,很明顯《學苑》鼓吹「港獨」,挑起社會矛盾,甚至提倡訴諸暴力手段抗共,是有鼓吹分裂國家、煽動叛亂之嫌,雖然現時特區政府未就廿三條立法,但是仍然可按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十條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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