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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中國《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違反香港《刑事罪行條例》
第十條
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監禁3年。
第九條
引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中國其他地區的政府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引起對香港特區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引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任何具有這些意圖的言論和文字或作為,都屬犯法。
資料來源:胡漢清 製表: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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