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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樽飲品徵費 2018年推行

2016-05-28
■黃錦星稱擬仿外國每750毫升玻璃樽收0.75元。資料圖片■黃錦星稱擬仿外國每750毫升玻璃樽收0.75元。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繼膠袋徵費後,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實施玻璃飲料容器徵收費用的條例草案,規定玻璃樽裝飲品如酒類、水、奶、茶都要徵費,最快可在2018年推行,具體徵費水平待定。港府表示,會參考外國做法,每公升的飲品樽收1元、750毫升的酒樽收費0.75元。多名立法會議員批評政府立法配套不足,擔心徵費最終只會轉嫁消費者,希望當局推出誘因鼓勵回收及加強教育。

立法會大會昨日早上三讀審議《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按污染者自付原則,向飲料玻璃樽徵費。若飲品玻璃樽在香港分發或耗用,當局會向供應商徵收循環再造徵費;草案又會引入發牌制度,規管處理廢置玻璃樽。根據條例規定,用玻璃樽裝的飲品,例如酒類、水、奶、茶,以及濃縮水稀釋的飲品及飲用蜜糖均須徵費,但調味品或食物,例如豉油、蠔油就不用收費。

環境局局長黃錦星表示,修正案旨在更準確反映政策原意。其中,法案委員會曾就所謂「飲料」進行深入討論。當局認為,「飲料」是日常消費品,在《條例草案》中應訂立一般定義,會較試圖列舉詳盡無遺的產品清單更為合適,亦無須因應新產品的發展或技術而需經常更新或修訂法例,方向獲法案委員會認同,但亦期望有清晰的規管範圍。

擬仿外國750毫升酒樽收費0.75元

因此,當局在一般定義與規範定義之間作出平衡,並建議修訂「飲料」的定義,列出7項主要飲品類別,以及屬液體或含有液體及通常在稀釋或調製後用作飲品的產品。

他補充,未來會透過附屬法例釐定具體徵費水平,並建議參考外國做法,每公升的飲品樽收1元,一個750毫升的酒樽收費0.75元,樽裝汽水0.33元,鮮奶則收0.22元,「供應商如果能證明玻璃樽可以循環再用超過5次,可獲豁免徵費。」

批發及零售界議員方剛反對議案,他指政府未做好回收配套便推行徵費,只會將徵費轉嫁予消費者;教育工作亦不足,形容是「寓禁於徵」。他解釋,甜味飲品可能會惹來衛生問題,涉及高昂的清洗成本,而香港空間成本太貴,零售商不夠地方擺放回收物,寧願扔掉該些玻璃容器,過程中除了增加垃圾,成本亦會轉嫁予消費者,建議政府推出誘因,例如推出獎勵以鼓勵更多人回收。

張宇人倡設稅務優惠勉回收

另一名反對的飲食界議員張宇人表示,政府以為徵費便可以減廢,但他以外國收取碳排放稅以鼓勵減少生產植物油為例,建議在本港設立玻璃樽稅務優惠,為零售業、飲食業退稅以鼓勵回收。草案最後以42票贊成,5票反對下獲大比數通過,環保署稍後再就執行細節訂立條文,包括具體徵費水平等,料徵費最快於2018年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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