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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徵費對象與膠袋稅不同

2016-05-28

前年全港使用逾80公噸玻璃樽,但只回收了8.4公噸。為增加環保效益,立法會昨日通過的飲品玻璃容器徵費的草案,規定在香港分發或耗用的飲品玻璃樽製造商及進口商都要繳付循環再造費。究竟市民日後購買樽裝啤酒等飲品時,又是否需要像現時購物拿取膠袋般需要額外繳付呢?

草案中「飲品」的定義為所有可直接或經稀釋後的液體,包括水、奶、果汁、汽水、啤酒及果醋等濃縮物,但不包括豉油、蠔油及黑甜醋等調味品。與膠袋稅不同,飲品玻璃樽徵費只會向相關產品的供應商收取。雖然市民不用直接付錢,但不排除商家最後將徵費轉嫁消費者。

飲品玻璃容器徵費與膠袋稅一樣,設有豁免機制。如果生產商或供應商能證明其玻璃樽能回收及再使用至少5次,即可獲豁免徵費。此外,以人手入樽、非機械式或真空生產的玻璃樽飲品;以及市民經網購或自行從外地帶入境,並且是自用而非分發轉售的玻璃樽飲料,將來也毋須徵費。當局會在完成相關附屬法例及整套回收系統後,才正式將草案實施。 ■記者: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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