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去年在元朗「反水貨客」示威期間,被搜出藏有辣椒油噴劑,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分別判監6個月和9個月。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相信此案件的判刑,對日後同類案件有參考作用。
陸偉雄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由於兩名被告可能提出上訴,目前不便評論判刑的輕重。
陸偉雄:判刑視「武器」傷害性
他解釋,這類案件判刑時會考慮幾方面因素,包括有關攻擊性武器的傷害性、被告的犯案動機,以及是否對自己的行為有悔意等。案中在兩男子身上搜出的「攻擊性武器」為辣椒油噴劑,可能對皮膚以至眼睛具刺激性,傷害較大,判刑也會較重。一些嚴重個案如淋鏹水等腐蝕性液體,判刑會更重。但如果使用的只是常溫清水,傷害性較低,判刑則相對會較輕。
陸偉雄指出,案中有沒有人受傷,而被告的犯案動機亦會影響判刑,如果有人有預謀利用武器行劫,或如黑社會執行「家法」般蓄意傷害他人身體,判刑也會較重。
他認為,如果一個人的目的只是為了「反水貨客」,相信不是最差劣的動機,只是用了錯誤方法。再者,如果被告有悔意,也會影響判刑的輕重。 ■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