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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社區場地部分規定

2016-06-17

■活動必須符合公眾利益,不違反香港現行法例,以及不包含商業目的。

■申請團體須列明舉辦活動的目的和節目程序。

■凡申請團體擬更改活動性質,必須於活動的舉辦日期前最少7個工作天向屯門民政事務處提出書面申請。

■團體不得高呼口號或進行擾亂公共秩序的活動。

■民政事務處職員有權因應情況,就申請團體繼續使用場地,增訂條件。如申請團體不遵守該等條件。民政事務處職員可隨時終止其使用權,以及要求所有人離開場地。

■沒有事先取得民政事務處批准而更改活動性質,屬「嚴重違規」,可被記5分。

■把獲配時段轉讓予另一機構,屬「非常嚴重違規」,可被記10分。

■在兩個月內累計被記滿10分或以上,即會被禁止於下兩個季度在被記滿分的地區租用場地。

資料來源︰《租用屯門區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指南和條件》 整理︰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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