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根據深圳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15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81,034元(人民幣,下同)的數據,深圳市「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補償收入」、「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徵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將依此調高,自2016年7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即納稅人7月份實際取得的所得,在8月份申報時適用。扣除標準的提高也意味着納稅人需繳納的稅進一步降低,納稅人將享受到更低的稅負。
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補償 收入免徵標準調高至243,102元
根據個人所得稅管理的相關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據此,深圳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提高至243,102元,較去年上調25,149元。因此,納稅人在取得上述標準範圍內的離職補償,將能享受更多的稅收減免優惠。但對於超過的部分,仍需按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內地居民李先生在公司工作年限達15年,2016年7月其與公司解除勞務關係,獲得經濟補償金30萬元,應納稅款計算:
1.超過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 以內的部分:
300,000-243,102(免稅額標準)
=56,898元
2.工作年限超過12年最多按12折 算月工資收入:
56,898 /12= 4,741.5元
3.再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4,741.5-3,500)×3%]×12
=446.94元。
住房公積金和年金的繳存基數上限提高至20,259元
根據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這也就是說,單位和個人在繳存公積金,以及個人繳存年金繳費的時候,其用於計算的工資基數不能超過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753元的3倍,即20,259元。
因此,若按照最高繳費基數和最高繳存比例計算,住房公積金和年金的最高扣除限額分別為2,431.08元、810.36元,較上年提高了251.48元和83.86元。而對於單位或納稅人超過比例或標準繳存的,需將超過部分,併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內地居民李先生2016年6月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收入3萬元,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2.5萬元,繳存比例為11%,當月符合規定的社保繳費共計1,000元,其當月應納稅款計算:
1、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20,259(繳存基數標準)×11%(實際繳存比例)=2,228.49元
2、當月應納稅額
(30,000-1,000-2,228.49-3,500)×25%-1,005=4,812.88元
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不得重複扣除
深圳市地稅局特別提醒,單位繳存的公積金也屬於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範疇,但一些納稅人誤以為只有工資單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於這部分公積金一般未列入工資單,如果在計稅時又就工資單收入扣除了這部分公積金,則視為重複扣除,存在稅務風險。
例:單位和個人在稅法規定的標準範圍內分別繳存公積金300元,個人工資單列明應發4,000元(未含單位繳存公積金300元),扣除個人繳存公積金後實發3,700元,應按3,700元所得額(已扣除單位和個人繳存的公積金)計稅,而不得在3,700元基礎上再扣除一次單位繳存的300元公積金。即其「工資、薪金所得」實際為4,300元,扣除單位和個人繳存共600元公積金後按3,700元所得額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