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地稅局發佈了《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深地稅告〔2016〕2號),自2016年7月1日起,深圳市對個人所得稅部分項目實施新的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此次政策的出台是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背景下,對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一次集中梳理與規範表述,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個人臨時代開稅務發票,以及建築安裝施工單位工薪發放等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內容。為幫助港人了解這一政策,本報特邀深圳地稅專業人士為詳細介紹相關政策規定,敬請關注。
生產經營所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哪些納稅人屬於生產經營所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範圍?
所有在深圳市範圍內核定徵收「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以及雖未取得經營證照,但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證、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持續生產經營的個人納稅人。
核定徵收方式與徵收率有何變化?
新公告繼續沿用了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的公告》(深地稅告〔2011〕8號)的內容,核定徵收方式、徵稅級距及徵收率等內容基本保持不變,並經過梳理後,統一分類表述為定期定額、定率和核定應稅所得率三種徵稅方式,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和徵收方式適用範圍進行認定和調整。同時,因營改增後,所有納稅人已在國稅部門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也相應調整為不含增值稅的收入總額,不再使用營業額的概念。
涉稅違法的業戶如何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按照核定徵收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業戶,若存在偷稅手段隱瞞收入額或者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個人所得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核定徵收率表直接核定應納稅額,也可從行業特點、經營狀況和利潤水平等因素考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並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個人臨時代開稅務發票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臨時代開稅務發票如何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2013年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與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達成合作內容,零散稅收納稅人(個人)在國稅局代開普通發票徵收增值稅時,將由國稅部門按納稅人開票金額的1.5%,代地稅局徵收個人所得稅核定稅款。此舉將進一步簡化零散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提升國地稅部門合作的徵管效率和服務質量。
代開發票時的核定徵收率如何確定?
《公告》之所以對全部代開票環節的個稅核定採取1.5%的徵收率,主要基於三點考慮:一是前期試點的「營改增」範圍內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我局委託國稅部門代徵的核定徵收率為1.5%,考慮統一公平和便於徵管的特點,宜統一核定徵收的標準。二是根據個人所得稅徵收率表,採取定率方式徵收的納稅人一般適用1.5%和1.2%的徵收率,對零散納稅人按1.5%核定,促進個體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實施建賬管理。三是「營改增」改革涉及原營業稅近80%的納稅人,並且個人到國稅代開發票範圍主要是建築業、生活服務業的納稅人,該類納稅人普遍利潤率相對較低,將徵收率的下調,使得試點納稅人的稅負、進一步減輕,更能鼓勵中小納稅人發展,釋放經濟活力。
港澳台及外籍人員是否屬於代徵範圍?
代開發票代徵個稅將不適用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外籍人員。因為此類人員應當根據我國對外簽署的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安排)、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判定納稅義務和計算應納稅款,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或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方式,向主管地稅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
已代徵增值稅開票環節個稅的非生產經營所得如何處理?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內容,對不屬於生產、經營性質的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於已在國稅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核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支付單位在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義務時,可憑相應完稅證明,將已核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深圳建築安裝工程項目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建築安裝施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如何管理?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應依法向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然而,對於未設立賬冊、賬冊不健全,且未按規定辦理扣繳申報的深圳市施工企業,也可按照工程項目收入的1%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建築安裝施工企業的個體戶及個人如何管理?
建安行業改徵增值稅後,對從事建築業且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零散個人從建築業務代開增值稅發票,已納入地稅委託國稅代徵個人所得稅範圍。對實行查賬、定率或應稅所得率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其從事建築業收入作為經營收入的一部分,應依法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
此次政策出台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的公告》(深地稅告〔2011〕8號)及相關修訂公告將一併廢止,《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建築安裝業納稅人所得稅徵管有關事項的公告》(深地稅告〔2012〕8號)中「二、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調整為新公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