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可否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早取回「最低強積金利益」?又有甚麼需要留意的地方?
答:根據《強積金條例》,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推行後才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在離職時須按法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最低強積金利益」,再把相關數額全數由職業退休計劃轉至強積金戶口保存,留作日後退休之用。
「最低強積金利益」跟強積金的提取規定是一樣的。按照法例規定,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成員,是可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或「最低強積金利益」,然而,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在提出申請時,需要作出法定聲明,在宣誓文件上聲稱從沒有於較早日期以相同理由獲支付強積金或「最低強積金利益」。
計劃成員必須在宣誓前清楚閱讀及了解宣誓表格上的一切內容和相關的警告。作出虛假陳述屬嚴重罪行,如計劃成員罔顧後果提交虛假資料作出申請,其申請𣎴但會遭到拒絕,有關成員還須負上刑事責任。
受託人收到計劃成員的申請後,會通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局方會查核記錄,以確定有關成員過往曾否以相同理由作出申請,同時,亦會與相關政府部門聯繫,查核有關成員是否真正離港。
訛稱永久離港遭檢控
過往,曾有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計劃成員,以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訛稱永久離港向計劃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或「最低強積金利益」,因而遭檢控,最終被法庭定罪,被判罰款、社會服務令,以至監禁21日。
積金局提醒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其實,強積金是計劃成員退休儲蓄的一個重要部分,當然應該留待成員退休時才提取。
■積金局 熱線:2918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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