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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黃羅周違法亂港全無悔意 判刑過輕助長搞激歪風

2016-08-16

黎子珍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三人,於前年9月26日發起所謂「重奪公民廣場」行動,法庭分別輕判三人社服令及緩刑。判刑過輕,對違法亂港毫無阻嚇力,助長暴力抗爭歪風。關鍵是這些人全無悔意,不後悔「公民抗命」,若罪與罰嚴重失衡,犯事無須付出成本,只會助長暴力抗爭歪風,等同為愈來愈暴力化的「港獨」火上加油。律政司應上訴,要求加刑,避免判刑過輕對法治形成負面影響。

前「雙學」領袖、現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三人,於前年9月26日發起所謂「重奪公民廣場」行動,衝入政總前地,為歷時79日的非法「佔領」行動掀起序幕。案件昨於東區法院判刑,黃、羅二人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及120小時,而周永康因被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碩士課程取錄,裁判官認為他難以遵守社會服務令,故判其入獄3星期,緩刑一年。

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法官在判詞中指,本案與其他刑事案件不同,考慮案件時要考慮被告的犯案動機及目的,而法庭信納三人是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訴求,目的及動機非為自己利益或傷害他人。

但是,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出席2015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指出:「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切的起點。人人,包括政府、官方機構和公眾人士。不論任何人、任何群體或任何組織,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亦不會獲法院優待。這是尊重他人權利這概念的要義。」香港是法治社會,如果容許一些人為了政治訴求挑戰法律底線的話,可以說是後患無窮。同樣,對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輕判,造成的負面影響也不可忽視。不能因為黃之鋒等三人是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訴求,就可以凌駕法律,以為「公民抗命」,就可以為所欲為,這才是對法治的最大衝擊和對社會最大的禍害。

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犯法要承擔責任

法官指三名被告「行為魯莽」,但非十分暴力的一類,也非刻意傷害保安或警務人員,他們只為進入政總前地、一個他們真誠地相信富有歷史意義及有代表性的「公民廣場」,並圍成一圈及喊口號。但黃之鋒等三人衝入政總前地,發起所謂「重奪公民廣場」行動,這激烈的行動為大規模破壞法治的非法「佔領」行動掀起序幕,所導致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

2013年法院判決黃毓民及陳偉業在2011年「七一遊行」期間,衝擊警方防線和堵塞馬路罪成,裁判官杜浩成指出,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是不可取的,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的人,犯法也要負上刑責。同樣,黃之鋒等三人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犯法也要負上相應的刑責,判刑過輕是對法治的損害。

黃之鋒等人以「公民抗命」為幌子,以違法作為行動號召,從一開始就已走上大規模破壞法治的道路。黃之鋒等人發起所謂「重奪公民廣場」行動,打開了「佔中」所謂「違法達義」的潘朵拉盒子,釋放了無法無天的暴力出來,法治香港的根基受到嚴峻挑戰。在法律如同虛設,罪與罰嚴重失衡,犯事無須付出成本的情況下,判刑過輕無阻嚇力,只會助長暴力抗爭歪風,等同為愈來愈暴力化的「港獨」火上加油。

黃之鋒等人完全無悔意豈能姑息

關鍵是黃之鋒等人完全無悔意,不後悔「公民抗命」,豈能姑息。黃之鋒庭外表示考慮就定罪上訴,周永康指不後悔「公民抗命」,又表示很欣賞裁判官的判詞,說出參與者行動背後必有原因,是對執政者當頭棒喝云云。法官對黃之鋒等人輕判了事,變相縱容、姑息有關惡行,只會令他們有恃無恐,膽子愈來愈大。若不妥善嚴明執法,不依法懲罰為非法「佔領」行動掀起序幕的策劃者和衝擊者,後患無窮。

法治,不容妥協。法治,不能有半分偏移,亦不能討價還價。法治,必須奉行無間,不能有片刻鬆懈。法治本身即為目的,亦自成一重要制度,不但促成香港的成功,更對香港居民整體和未來的福祉深具影響。法官輕判黃之鋒等三人,是對法治的偏移和鬆懈,這會侵蝕本港的法治根基。

律政司應上訴,陳述「重奪公民廣場」對法治和社會的嚴重傷害,要求加刑,以維護法治尊嚴和社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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