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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候選人資格法例條文

2016-08-31

《立法會條例》

○第42B條

獲有效提名的地方選區或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於選舉日期之前去世或喪失資格的情況-

(4)選舉主任在根據第42A(1)條作出決定指某候選人是獲有效提名參加某地方選區或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舉之後,如在選舉日期之前接獲證明並信納該候選人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則選舉主任必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更改該項決定,示明該候選人並非獲有效提名。如選舉主任如此更改該項決定,則他必須按照該等規例發出關於更改該項決定的通知。

《刑事罪行條例》

○第36條: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

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在下列項目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a)法定聲明;或

(b)當其時有效的成文法則授權或規定他作出、核簽或核證的摘要、帳目、資產負債表、簿冊、證明書、聲明、記項、預算、清單、通知、報告、申報表或其他文件;或

(c)由或根據或依據當其時有效的成文法則規定他作出的任何口頭聲明或口頭答覆,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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