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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解決宣誓風波 人大釋法宜早不宜遲

2016-11-01

盧文端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 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褫奪梁頌恆、游蕙禎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爭議,最終要靠人大釋法解決問題。現在的問題,是等待法庭就有關司法覆核自行作出裁決之後釋法,還是人大先釋法,讓香港法院根據釋法規定作出判決。如果人大在香港法院判決特區政府敗訴之後釋法,不僅會直接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造成衝擊香港司法體系的印象,而且人大釋法的規定需到下一輪官司判決時才能體現,在此期間,香港社會難免出現震盪、付出代價。為了盡可能減低對香港社會的衝擊,人大釋法宜早不宜遲。只有人大釋法才能解決議員宣誓司法覆核案件所帶出的法律問題,確保法庭最終作出令梁頌恆和游蕙禎失去議員資格的判決。在「港獨」分子挑戰法律和政治底線的情況下,中央必須履行憲制責任,確保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

梁游在法理政治道德上均失議員資格

梁游在此次宣誓風波中的表現,無論在法理上、政治上,還是道德上均喪失了作為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梁游兩人在宣誓加入明顯與法定誓言內容相抵觸的「辱華反中」、「港獨」言論,在法律上已可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該誓言。根據法例,違反宣誓要求、直接挑戰誓言內容的直接法律後果,就是該議員必須喪失就任資格。

根據香港現行法律,如果因為候任議員直接挑戰誓言內容而導致宣誓未能完成,立法會主席並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義務為其安排「重新宣誓」。梁游不按既定程序宣讀誓詞,更在宣誓時宣揚「港獨」,直接與基本法相抵觸,在法律上已經即時喪失了候任議員的資格。梁游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已是不可改變的既定事實。如果法院判政府敗訴,不能褫奪兩人的議員資格,人大必定會釋法,以糾正法庭的錯誤判決,確保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

人大有權有責解釋基本法宣誓條文

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的憲制性法律依據,就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那麼,候任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宣揚直接與基本法相抵觸的「港獨」內容,是否會失去任職的資格?這涉及到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理解。法庭既可以作出判特區政府勝訴的理解,也可以作出判特區政府敗訴的解釋。依靠法庭解釋基本法裁定司法覆核案件,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基本法中有關立法會議員就職時「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條款,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人大常委會有需要對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以便香港法院判案時遵從。顯然,只有人大釋法才能解決議員宣誓司法覆核案件所帶出的法律問題,確保法庭最終作出令梁頌恆和游蕙禎失去議員資格的判決。在「港獨」分子挑戰法律和政治底線的情況下,人大釋法不僅是行使權力,更是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

在司法覆核裁決前釋法是上上之策

香港社會現在都在等待法院判決的結果。然而,一個現實的問題是,法院判決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無人可保證法官一定判政府一方勝訴。如果法庭判特區政府敗訴,將會釀成嚴重後果:

一是「港獨」分子極有可能進入立法會,將立法會作為鼓動「港獨」的平台,這是香港社會不能承受之重,中央政府也絕不能接受;

二是特區政府即時提出上訴,官司至終審判決至少需要數月以至更長時間,在此期間,香港社會抗議聲浪不會停止,立法會爭吵癱瘓、社會撕裂等內耗不會停止,形勢可能會進一步惡化,香港社會將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三是人大在香港法院作出不符合基本法的裁決之後,必須進行釋法,這不僅會直接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造成衝擊香港司法體系的印象,而且人大釋法的規定需到下一輪官司判決時才能體現,需時長,難免造成社會震盪。

可見,人大在香港法院就司法覆核進行裁決之前進行釋法,盡早結束宣誓鬧劇,是讓香港重回正途、減少社會震盪和衝擊的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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