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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倡禁照顧智障者性接觸

2016-11-02
■法改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之相關法律提出41項建議。莊禮傑 攝■法改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之相關法律提出41項建議。莊禮傑 攝

修改精神缺損人士法律定義 增多項防性剝削法例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莊禮傑)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之相關法律提出41項建議。在保障精神缺損人士方面,法改會建議照顧者不能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任何性接觸,又提出更改針對精神缺損人士的法律定義,及增加多項防止性剝削的法例。

現時保障精神紊亂或弱智人士的法例,需要受害人達「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定義,其中要是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保護自己。諮詢文件認為定義並不完善,建議新訂的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罪行移除有關定義,只需符合《精神健康條例》所界定的精神紊亂或弱智人士。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用詞過時

文件又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一詞似乎已過時,在海外同類法例中不再使用,認為應使用一個詞語來描述精神缺損人士,但指在新法例中應使用哪個詞語,應留待法律草擬人員決定。

諮詢文件建議新增多項無分性別、保障精神缺損人士免被性剝削的法例,防止人士被誘使、威脅或欺騙,範圍涵蓋插入式及非插入式涉及性的行為。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現行沒有法例針對保護具自理能力的精神缺損人士,若他們受侵犯,只能循適用於所有人的一般性罪行提告。

張達明又指,希望性罪行的檢討可在保護精神缺損人士及尊重他們的性自主中取得平衡,避免「一刀切」禁止精神缺損人士的性行為。

張達明:本地性罪行條例過時

文件又建議新增法例,規定不論精神缺損人士是否同意,照顧者都不能與其進行任何性接觸。張達明補充指,有關建議規管照顧者不論在院舍有否職位或是否受薪,又規管有照顧職責人士不在院舍的行為,同時防止照顧者濫用受信任或權威例如老師的地位。建議清楚界定一些關係的人,如院舍內的護理員,不能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任何性接觸,是發出明確信息,希望有防範作用。

張達明直言本地的性罪行條例過時,指很多現有法例都是在數十年前制訂,當時仍是男女有別的社會,多年來條例未有改革,大部分建議條例新增原因都是因為現有的不合時宜。

委員會指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促進討論,不一定代表最終結論,歡迎各界對討論提出意見。市民可往委員會秘書處索取諮詢文件,或於網站閱覽,並可在明年2月10日或之前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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