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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尊重憲制 促社會維護基本法尊嚴

2016-11-18

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資深時事評論員

香港法庭根據人大釋法判決取消梁頌恆和游蕙禎的議員資格,再次確認人大釋法對香港所有法庭均具有約束力,體現了對「一國兩制」下香港新憲制的尊重,法庭強調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在香港的法律架構中居於最高地位,高於其他的法律法規,這有助香港社會形成尊重、學習基本法的良好風氣,確保「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

彰顯中央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權力

1999年2月香港終審法院關於「劉港榕案」的判詞指出:「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說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2)條及第158(3)條的授權。」判詞還澄清,特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受到兩方面的限制:一是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它必須以人大解釋為準;二是如果需要解釋的條款是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根據基本法,它有義務提請人大釋法。

今次高院對梁頌恆及游蕙禎辱國播「獨」案的判決,指出「終審法院亦已清楚確認『一國兩制』原則,是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以及奠定建基於基本法的香港憲制模式」,「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其地位是高於立法會的規則」。又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含義的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該解釋。高院的判決,再次彰顯中央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權力。

法庭判決使反對派歪理邪說破產

梁游辱國播「獨」事件發生一個月來,香港社會激濁揚清、弘揚正氣,對「一國兩制」原則以及香港的法治精神追本溯源,成為市民重新理解和學習基本法的大課堂,形成了巨大的民意,要求法院按照基本法和人大釋法的條文,裁決梁游宣誓無效,剝奪其議員資格。法庭判決是順應香港主流民意、彰顯社會公義的正義之舉,對整個香港社會明辨是非、正本清源,有積極的導向作用。法庭判決對「一國兩制」下香港新憲制的尊重,有助香港社會形成尊重、學習基本法的良好風氣。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這是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必要之舉,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職責所在,既是對香港執行基本法的監督,也是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保障,不僅符合主流民意的要求和期待,更是對歷史、國家和民族負責的正確決定。

法庭判決對「一國兩制」下香港新憲制的尊重,充分駁斥了反對派妖魔化人大釋法的種種歪理邪說,令他們所謂「人大釋法沒有效力」、「釋法嚴重摧毀『一國兩制』」、「人大釋法破壞司法獨立」、「三權分立不允許司法機關干預立法機關」,諸如此類歪理邪說,統統破產。

人大釋法有利於香港法治進步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指出:「有一批人基於惡意攻擊或慣性思維,動不動就把人大釋法說成是干預香港司法權、損害司法獨立,這一說法實際上是一個偽命題,是設置了一個話語陷阱,意在把人大釋法妖魔化。」

事實上,香港回歸以來人大已五次釋法,每一次都會聽到類似的危言聳聽的話,但每一次都不攻自破。實際上,人大釋法與香港司法獨立都是回歸後香港新憲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係,但也不是並行關係,香港不存在逾越「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框架的司法獨立。人大釋法恰恰有利於香港法治進步,有利於維護香港司法獨立。

梁游在立法會宣誓時辱國播「獨」,不但嚴重傷害了全中國人民和全球華人的感情,而且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底線,違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有關法律,其性質是意圖分裂國家,這已關係到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和主權安全,超出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的範疇。人大釋法和香港高院的判決,是依法辦事、天經地義,否則就是有法不依、縱容叛國,後患無窮。

香港社會要倍加珍惜和尊重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香港回歸祖國後,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確保了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為香港繁榮穩定提供了根本保障。今次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以及香港法庭依據基本法結合人大釋法而作出的公正判決,再次證明基本法是一部經得起實踐檢驗的好法律,香港社會包括特區政府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各界,要倍加珍惜,堅定不移地加以貫徹執行。

歷史的經驗昭示我們,香港社會形成尊重、學習基本法的良好風氣,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基本法,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憲法及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區制度,把基本法的所有條文作為一個有機整體,並且放在憲法規定的框架內加以理解和執行,就能確保「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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