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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觀點】3年仍未立法 欠定義恐掀爭議

2016-12-13

醫療美容事故一宗都嫌多!在2012年本港爆出DR醫學美容事件,多名女子接受靜脈輸液治療發生意外,終造成一死三傷,當中一人需要截肢,引起公眾譁然。事隔兩年,拉丁舞導師李嘉瑩接受抽脂療程後死亡,同時也有女子接受抽取大腿脂肪後昏迷。

直至今年,陸續有多宗注射肉毒桿菌病毒後,疑似肉毒中毒的個案,病人手腳乏力,甚至站立、走路、吞嚥、說話及呼吸都有困難。

食物及衛生局在2013年成立「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並下設4個工作小組研究規管醫學美容。及後委員會多個工作小組開會,終接受「區分醫學程序及美容服務工作小組」的7項建議,將15項涉及高風險的療程納入「醫療程序」,包括涉及整容、注射等入侵性美容服務,及使用激光等高能量儀器,必須由註冊醫生或牙醫執行,否則可被控無牌行醫。

近60僱主簽自律約章

在2015年,8個美容業行業組織發起《美容專業發展約章》,承諾及落實三大原則,包括僱主日後招聘美容師時,優先考慮持有相關資歷或證書的人士;鼓勵未獲認可資歷或證書的美容師員工進修;及確保美容師為顧客提供服務前,已接受適當培訓。約章有近60名僱主簽署,業界又期望港府立法規管美容業。

不過,3年過去,現時本港仍缺乏專門規管醫學美容的法例,而《醫生註冊條例》及《牙醫註冊條例》只是監管註冊醫生,亦未有就醫學美容作出法律上的定義,恐怕會引起法律上的爭議。 ■記者 楊佩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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