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女工控告《蘋果日報》八年前一篇報道令她患上抑鬱症,高院經審訊後裁定事主勝訴,法庭下令《蘋果日報》賠償約74萬元。《蘋果》一方昨在高院申請要求扣減賠償額,指該篇報道的受眾人數有不肯定性,而且事主受到的傷害有機會來自警方調查。法官押後頒下書面判決。
《蘋果》代表律師指原告不能在供詞中,提出確實的閱讀過該報道而受影響的人數。原告指街坊、朋友、親戚及涉案提及的警署等「全世界都知」她被警方拘捕調查,有幾百人受報道影響,但答不出實際人數,《蘋果》一方的責任比重理應可獲扣減。
原告羅紫清控告《蘋果日報》的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撰寫報道的記者謝明明等四名被告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