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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之條例第8(1)條內容

2017-02-23

「第8(1)條」屬規則「第三部─暫停證券交易」項下

8.(1)如證監會覺得─

 (a)以下文件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i)在與證券於某認可證券市場上市有關連的情況下發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招股章程、通告、介紹文件及載有關於法團債務安排或法團重組的建議的文件;或

  (ii)由發行人或由他人代它作出或發出的與發行人的事務有關連的公告、陳述、通告或其他文件;

 (b)暫停在某認可交易所營辦的認可證券市場透過該認可交易所的設施買賣的證券的一切交易,對為證券維持一個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場是有需要或合宜的;

 (c)為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起見應暫停有關證券的一切交易,或為保障一般投資者或保障在某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任何證券的投資者而暫停有關證券的一切交易是適當的;或

 (d)證監會根據第9(3)(c)條施加的任何條件沒有獲得遵從,則證監會可藉給予有關的認可交易所的通知,指示該認可交易所暫停該通知指明的證券的一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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