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海鳴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 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港區上海市政協常委
只談選舉,不談任命,並不全面。只談任命,不談實質性任命,並不準確。在香港即將進行的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的關鍵時刻,張德江委員長的表態,基於「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合理合法,有理有據,表明了中央對特首的實質性任命權,這並非向選舉施壓,而是為推進選舉依法有序進行。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昨日下午出席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港澳委員聯組會議時指出,中央有憲制權力,對於行政長官的任命並非「橡皮圖章」。張德江希望行政長官的選舉依法有序進行,順利選出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人擁護的行政長官人選。
張德江委員長的表態,是在香港特首選舉的關鍵時刻代表中央發出的聲音,講話基於「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合法合理,表明了中央對特首的實質性任命權,值得香港各界和廣大市民認真思考。
只談選舉、不談任命,並不全面
張德江委員長指出:「中央在行政長官選舉中具有憲制角色,根據基本法,香港是只屬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行政長官是雙首長:特區政府的首長,特區的首長;是雙負責:對特區負責,對中央負責。」基本法是香港的根本大法,香港的一切政治規則都來源於基本法,也只能來源於基本法。那麼,香港特首如何產生呢?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附件一作出如是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此可見,「選舉」只是行政長官「產生」的其中一個步驟,選舉之後由中央任命,行政長官才能算「產生」。
只談選舉,不談任命,是不全面的。這表現出對基本法的一知半解。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相互制衡,不妨再看看基本法對立法會主席和首席大法官的產生是怎麼規定的?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基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對香港法官的產生作出了具體要求,其中第九十條規定:「除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立法會主席採用「互選」,首席大法官「備案」,相比之下,行政長官的產生嚴格得多,必須「任命」。張德江委員長說得非常明確,因為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既要對特區負責,還必須向中央負責,是雙負責制。要對中央負責,當然須中央任命。權力與責任對等,這是其內在的邏輯。
只談任命、不談實質性任命,並不準確
中央對特首的任命,到底應該是禮節性的、還是實質性的?張德江委員長昨天指出,中央有憲制權力,並非「橡皮圖章」,就明確表明了中央的任命是實質性的。只談任命,不談實質性任命,是不準確的。
其實,2014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早已作出說明:「中央在制定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和香港基本法時就已明確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權是實質性的。對在香港當地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終決定權。」
在香港,為什麼一些人總把中央對特首的任命權視為禮節性的?這說明在這些人的潛意識裡,仍然只有「兩制」沒有「一國」,他們樂於把香港與君主立憲的英國作比較。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並不是主權國家,怎可以相提並論?香港特區政府也不同於西方某些國家的地方政府,香港擁有高度自治權,體現在立法權力、行政權力和全面的財政支配權力等方面,而那些國家的地方政府權力要小得多,也不能相互作比較。
時至今日,香港各界應該充分認識到:「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十二個字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須服從於「一國兩制」,如果由於給了香港額外的自治權,而對權力沒有劃出邊界;如果不考察選舉出的特首是什麼樣的「港人」?能否落實「一國兩制」?而是任其自然,最終只能使香港的「一國兩制」走樣變形。所以,張德江委員長指出的中央對特首的實質性任命權,是在用「一國兩制」的標尺,把好最後一道關口。
說清楚「實質性任命權」並非向選舉施壓
在香港特首選舉的關鍵時刻,張德江委員長寄語正確理解中央的「實質性任命權」,就是希望香港各界和廣大市民認真學習、對照、貫徹基本法。應該說,香港前四任特首選舉並沒有出現「不任命」的情況,這個問題也沒有那麼突出。而這一次,香港有些人要借「特首任命權」話題再次炒作,散佈「中央干涉香港內部事務」的謠言,從而誤導公眾,抹黑中央。說清楚「實質性任命權」並非向選舉施壓。
其一,說清楚「實質性任命權」,有助於香港各界對基本法的理解。特首對外要代表特別行政區,還要對中央負責,特首選舉豈能是「香港內部事務」?基本法已經實施20年了,由於基本法普及不夠,教育缺失,以及某些「貌似法律精英」的抵制,在香港,一些人對基本法一知半解,還停留在「除了外交和國防由中央管,其他皆香港自主」的淺薄層面,基本法的精神、要義、原則,以及諸多細節問題,許多民眾並未充分理解。此番選舉,無疑是普及基本法的一個機會。
其二,說清楚「實質性任命權」,有助於選出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人擁護的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特首具有超然於三權之上的特殊地位和特殊責任,要求更高。如果說中央提出四條標準是畫像,那麼,「說清楚實質性任命權」就是把關,中央有權力參與特首產生的全過程,這既是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權力,同時,也只有如此,才能選出愛國愛港的人士擔任特首。張德江委員長的講話,充分說明中央高度關注香港行政長官選舉,也為選舉的依法、順利、圓滿進行,正本清源、指明方向,意義十分廣泛和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