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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試題

2017-03-23

資料A:香港調解簡介

香港早於2009年推行民事司法改革,民事案件必須先經過調解,若未能解決,才能告上法庭。若違反此程序,即使勝訴,也要付額外費用,調解因而漸漸興起。調解雖沒有法庭的權力,但達成的協議如同合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遵守,也可告上法庭,控告對方違約。

除了考試及格,調評會也要求3年全職工作經驗才可得到認證。截至2017年1月9日,調評會有11個團體成員及2,072名認可調解員在其調解員名冊上。

資料B:《調解條例》

《調解條例》(第六百二十章)在2012年6月制定,並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在不妨礙調解程序靈活性的前提下,為在香港進行調解訂立規管框架。該條例旨在提倡、鼓勵和促進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以及使調解通訊得以保密。該條例亦界定調解的涵義,以及調解員和調解通訊的涵義。

資料C:5種常見溝通方式

        重視個人目標 兩者兼顧 不重視個人目標

重視人際關係  協作式    妥協式  遷就式

不重視人際關係 競爭式    妥協式  逃避式

協作式:合作找出能滿足雙方利益的解決辦法。

競爭式:只顧個人目標,藉爭論壓倒他人以爭勝,或以權力迫使對方接受。

妥協式:各讓一步,以達成共識。

遷就式:傾向於順從他人,放棄自己的目標。

逃避式:採取退縮或中立的態度,不表達任何立場或意見。

【想一想】

a. 根據資料,總結形成衝突的因素和影響。 (4分)

b. 參考資料及就你所知,藉調解這溝通方式怎樣能化解衝突?這又有什麼好處? (6分)

【參考答案】

a. 在人際交往中,當一方意識到自己的需要或利益受威脅而雙方都認知這些負面感覺,衝突便形成。

引起衝突的原因包括:利益對立、理解分歧、意識形態不一等。

衝突處理得宜,可突顯並解決問題,達至雙贏局面,增進彼此了解;但若衝突處理不當,可破壞努力建立的人際關係。

b. 面對衝突時,會根據個人目標及彼此關係對自己的重要性而選擇談判策略,而調解便是一種屬於尋求協作式的溝通方式。衝突雙方僵持時,透過尋求共同信任,且公正、中立的第三者介入,更能有效找出解決辦法。這比起用競爭式、妥協式和遷就式的溝通方式更能滿足雙方利益,從而達到共識。因此,可藉由調解這溝通方式使雙方更容易達到共識,從而化解衝突。

調解的好處:

目的是要達成和解。和解過程不一定要確切反映當事各方的法律地位,而是要得出一個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法。

有更大的自決權。與訴訟或仲裁比較,當事各方對其中的程序(包括選擇審裁機構)的自決權會按所用的程序而不同。

挑選最適合的解決辦法。調解員這中介角色發揮�荈吨ぃ@用,提供支援及實際方法,幫助當事各方討論引起爭議的地方、探討各方的需要和利益,從而找出所有可行方案,並從中挑選最適合的解決辦法。

例子:家事調解

雙方達成的和解或協議不僅顧及各方的需要,更要照顧其子女所需,並確立當事人作為家長的身份並沒有改變。

調解方法可避免對辯式訴訟制度所產生的緊張和衝突局面,換言之便不用在法庭上爭辯,在平和、有建設性和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對家庭爭議的當事人來說,是十分重要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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