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需要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多是一些被告人涉嫌觸犯嚴重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業詐騙的案件等,均由1位原訟法庭法官及7名陪審員聆訊,法官也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名。
在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誹謗或惡意檢控等訴訟,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把有爭議的事實交由陪審團認定;而死因裁判法庭進行的某些死因研訊也需要選任陪審團出席,例如當年轟動一時的「徐步高案」,陪審團只需有5名成員。
合資格者獲通知納入名單
根據《陪審團條例》,任何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的香港居民,只要有良好品格、精神健全而沒有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情況、以及語言能力(即中文或英文)足以明白法律程序,便有資格成為陪審員。合資格人士會被人事登記處處長納入陪審員名單,並獲通知。
陪審員宣誓後可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不過,部分人士可豁免出任陪審團,包括行政會議或立法會議員、法官、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破產管理署或知識產權署服務的公職人員、在香港警務處、廉政公署、海關、消防處等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實際執業的大律師及律師,以及其文員、註冊醫生、牙醫及獸醫等。 ■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