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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出台:領導幹部家事家產均須如實報告

2017-04-20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新修訂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新制定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規定》進一步突出了「關鍵少數」,黨政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都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其中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報告主體進一步突出了「關鍵少數」。修訂後的《規定》,對報告對象的範圍作了適當調整,突出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重點。黨政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都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同黨政機關一致。同時,《規定》將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將國有企業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管和市管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增加抽查核實規定

二是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修訂後的《規定》,總體上還是報告八項家事、六項家產共14項內容,但有的項目作了進一步明晰、補充完善,個別項目作了合併調整。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境行為等情況。家產包括工資收入、房產、持有股票、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三是增加了抽查核實的規定。這是此次《規定》修訂的一個重點,在《規定》中專列了五條,對開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對象以及查核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對家庭財產來源合法性驗證、查核結果的運用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明確了查核聯繫工作機制和抽查核實紀律。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對未經查核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幹部,或者對查核發現的問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及其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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