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日香港、公共衛生 -
因急性肝衰竭入院的鄧媽媽急需換肝續命,女兒Michelle原本有意捐肝給媽媽,但按現時條例,由於尚欠三個月未成年而不能捐肝。事件引發社會爭議,不同人士對政府應否行使酌情權讓未成年人捐贈器官提出不同意見。 ■麥挺 香港聖公會何明華會督中學通識科科主任
【持份者觀點】活肝捐贈涉道德 施行手術有風險
港大外科學系肝臟移植科主任盧寵茂
強烈反對降低器官捐贈者年齡或行使酌情權,活肝捐贈牽涉不少道德問題,向未成年人士下刀的醫生身負極大壓力甚至刑責。要求只有成年人方可捐贈是確保其了解手術風險,可獨立自主作決定,而非受他人言語影響。社會應反思是否應由未成年人士承擔本屬成年人的捐器官責任。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副主席黃幸怡
若香港下降捐贈者年齡至17歲,日後有捐贈者只有16歲10個月,那到時我們又怎辦呢?不論年齡下降多少,問題仍然存在。
至於賦予委員會酌情權,審批讓捐贈者在未達法定年齡下捐贈,不論是18歲與否,在未有任何細節條文的討論下,她是有保留的。
香港兒科基金
完全支持醫療團隊拒絕未成年者捐肝的請求,因為社會不應該讓未成年人冒器官捐贈的風險。
而且,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心智未足夠成熟去了解風險或作出複雜決定。
另外,向家庭成員捐贈器官存在醫學道德問題。
食物及衛生局副局長陳肇始
政府人員已就是次事件進行內部討論:相關條例原意是禁止買賣器官,保障捐贈者及受贈者,也保障未成年人士不會被迫捐贈器官。她本人認同條例需有一定彈性。
因此,政府會在稍後時間進行廣泛諮詢,希望法律可以在保障和彈性間取得平衡。
立法會議員
政府應行使酌情權允許未成年人士捐贈器官,例如加拿大有省份法定捐贈活體器官年齡為18歲,但16歲至18歲人士,如得到監護人及獨立評估委員會同意,亦可捐贈器官。
有關委員會評估捐贈者心智是否成熟,亦容許捐贈者在某一限期內反悔,以確保捐贈者在明白風險及無壓力下作決定。
【概念鏈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任何活體器官捐贈,捐贈者須年滿18歲以上。2004年制定法例時並無賦予任何人有酌情權,原意是要杜絕任何器官買賣。
【概念鏈接】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委員會」)乃依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設立的法定組織,職責包括審批向「委員會」申請書面批准進行在生無關係人士間的器官移植。
港人不熱衷 捐贈比率低
香港的器官捐贈比率偏低,根據醫管局資料,2016年有超過2,000人輪候腎臟,89人輪候肝臟,但在2017年首3個月,只有9人成功換腎,7人換肝,嚴重供不應求。另外,根據國際器官捐贈與移植登記組織2015年的數據,每100萬名香港人,僅有 5.8人捐出器官,屬世界上最低的比率之一,僅及西班牙(每百萬人中有39.7名器官捐贈者)及克羅地亞(每百萬人中有39.0名器官捐贈者)的七分之一。
「留全屍」文化影響
在器官移植技術越趨先進的今天,香港面對的問題是港人守舊的思維。大部分香港人均有中國傳統文化中「留全屍」的觀念,多不熱衷在死後捐贈器官。另外,香港採用「自願捐贈」機制,市民自願捐出器官作移植之用,但死後捐贈器官的決定仍須徵求家屬同意。因此,可作移植用途的器官供應嚴重不足。
在本文所述鄧女士危急情況下,當成年人未能承擔器官供應的責任,遂出現應否酌情批准她未成年女兒捐肝的爭論。
未成年思想不夠成熟
然而,器官移植是一項有相當風險的手術(捐贈者如捐右肝可能有0.5%死亡風險,另有20%會出現併發症,包括膽漏、出血、發炎及肝衰竭),捐贈者需要足夠成熟才能清楚了解有關決定的風險和後果,並在不受外力影響下獨立自主作出合適的決定。而未成年人士,在很多政府和組織的理解中,是不能成熟、獨立、理智地作出這一重大決定。
根據香港兒科基金的立場書︰「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和許多國際兒童保護組織(如國際兒科學會等)根據許多醫學道德、兒童發展階段和實際考慮去審議及界定成年人的法定年齡為18歲或以上。任何18歲以下的人士都被視為未成年,不應讓他們背負可能對自身健康或心理造成影響的醫療決定。」
難為成年定分界
有論者認為,隨着社會的發展,用單一年齡數字去界定成年與否有其不足之處,不能全面反映現今青少年實際的心理和生理變化。
在資訊發達的今天,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均較以往早熟,成年的年齡界線有下調的需要。18歲不再是一個神奇數字去判定一個人的成熟。在某些處境下(例如:器官捐贈),可有彈性處理的空間。
各地年齡下限不一
英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無明文規定活體器官捐贈者的年齡下限,蘇格蘭16歲以上可以活體器官捐贈。在加拿大,下限年齡由16歲至19歲不等。至於美國,大部分地方要求活體器官捐贈者年滿18歲,加州容許15歲以上人士在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下活體捐贈器官。台灣的捐贈者年齡為20歲以上,18歲至20歲之捐贈者需獲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由此可見,不同國家或地區,對器官捐贈者的年齡下限也有不同的處理。
成人未必心智成熟
也有論者認為,現在有不少Kidult(孩童化的成人),年齡數字上是成年人,但心智不成熟。如果他們進行器官捐贈,他們能清楚明白捐贈的風險和後果嗎?他們作決定時,又是不是受到外力的影響而一時衝動?
其實只要是活體器官捐贈,由於涉及相當風險,無論是任何年齡的捐贈人士、捐贈者和受贈者是否有親屬關係,捐贈者均應由一個獨立評估委員會(類似香港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去專業和嚴謹地評估其健康、心理及其他條件後,才批准器官移植手術,亦可設立一個期限,以供捐贈者思考和「反悔」。
至於捐贈者年齡的酌情範圍,則可參考外國某些做法並在香港進行廣泛的討論,尋求共識,作出變革。
【想一想】
1. 根據資料,試指出為何社會反對未成年人進行活體器官捐贈。
2. 你支持廢除活體器官捐贈的年齡下限嗎?試解釋你的答案。
3. 活體器官移植手術有一定風險,為何社會仍要使用這類手術?又有什麼可以代替活體器官移植手術?
【答題指引】
1. 本題需要根據資料回答,同學指出社會反對未成年人進行活體器官捐贈的原因主要在於活體器官移植手術有一定風險,甚至有機會因此死亡,而社會認為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故未能了解該風險及作出適合的決定。
2. 本題屬於開放評論題,同學只要言之成理即可,如反對解除年齡下限的話,可引用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的論點;若支持解除年齡下限,則可針對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一點作出駁論,並舉出鄧女士的例子,其女兒只欠3個月便成年,3個月是否對其心智有決定性的影響,到18歲心智便突然成熟?
3. 本題有兩個問題,同學可先解答為何要活體器官捐贈,其原因就是香港的遺體器官捐贈比率偏低,器官供不應求,所以要活體器官捐贈。而第二個問題,同學可舉出合適的例子,如香港曾討論過改變遺體器官捐贈的方式,如市民沒有登記反對捐贈其器官,即假定其同意在過世後捐出器官,以增加器官捐贈率。
【延伸閱讀】
1. 《研降器捐年齡 專家強烈反對》,香港《文匯報》,http://paper.wenweipo.com/2017/04/15/YO1704150002.htm
2. 《香港的器官捐贈情況》,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http://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1516rb05-organ-donation-in-hong-kong-20160714-c.pdf
3.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副主席黃幸怡──對委員會具酌情權審批未成年者捐器官有保留》,香港電台,http://www.rthk.hk/radio/radio1/programme/hkletter/episode/43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