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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二審宣判 于歡改囚5年

2017-06-24
■山東「辱母殺人案」案發現場。圖為蘇銀霞經營的公司。資料圖片■山東「辱母殺人案」案發現場。圖為蘇銀霞經營的公司。資料圖片

魯高院認定防衛過當 稱一審事實不全面量刑過重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殷江宏 山東報道)備受關注的山東「辱母殺人案」二審昨日正式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6年4月,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于歡,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侮辱。于歡刺傷4人,其中1人死亡。于歡一審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後,被告人于歡、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4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鑒於于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于歡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于歡母親的嚴重過錯等情節,對于歡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原判認定于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故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杜志浩等人實施不法侵害

山東高院負責人在解釋二審對于歡行為認定的依據時表示,根據刑法規定,對不法侵害行為人有權進行正當防衛,同時對正當防衛規定了限度條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於防衛過當。從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強度看,杜志浩等人實施不法侵害的意圖是給于歡母親施加壓力以催討債務,在于歡實施防衛時,杜志浩等人此前進行的侮辱行為已經結束,此時只是對于歡有推拉、圍堵等輕微暴力行為,而于歡實施的是致人死傷的防衛行為。

從雙方使用的手段看,杜志浩一方雖多人在現場但均未攜帶使用任何器械,而于歡持刃長15.3厘米的尖刀進行捅刺。

從防衛的時機看,于歡是在民警已到達現場處警、警車在院內閃爍警燈的情形下實施防衛,公安機關已經介入事件處置,于歡當時面對的不法侵害並不十分緊迫和危險。

從捅刺的對象看,杜志浩對于歡母子實施了侮辱、拘禁行為和對于歡間有的推搡、拍打等肢體行為,其他被害人未實施侮辱行為,而于歡在捅刺杜志浩後又捅刺另外三人,且其中一人即郭彥剛係被背後捅傷。

防衛行為致人身安全損害

從造成的後果看,于歡的防衛行為造成的後果,嚴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對其推拉、圍堵、輕微毆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損害後果。

從案件起因看,本案係熟人社會裡發生的民間矛盾糾紛。蘇銀霞和吳學占互相認識,也是通過熟人介紹發生的高息借貸關係,發生糾紛後又通過熟人作了調解,這與陌生人之間實施的類似行為的危險性和危害性顯有不同。綜上考慮這些情況,二審法院認定于歡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

山東省高院負責人表示,有人認為,于歡的行為應屬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院方認為,這種說法法律依據不充分。此案中杜志浩的「辱母」情節雖然褻瀆人倫、嚴重違法,應當受到譴責和懲罰,但不意味茪_歡因此而實施的防衛行為在強度和結果上都是正當的,都不會過當。相反,認定于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及司法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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