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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情節部分與事實不符

2017-06-2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殷江宏 山東報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佈的判決書和現場視頻顯示,經庭審查明,網傳的「辱母案」部分情節與事實並不相符。

網傳杜志浩受傷後自行駕車前往冠縣人民醫院,而未去距離更近的冠縣中醫院,且到醫院後與門衛發生衝突、延誤救治。于歡及其辯護人亦提及原判對此未予認定。經查,多名證人反映杜志浩由杜建崗駕車送醫院治療,而非自行前往;而偵察實驗亦證明從現場前往冠縣人民醫院較中醫院多2分鐘車程。

于歡當時行為不構成自首

關於于歡是否構成自首,執法記錄視頻和相關證據證明,在于歡持刀捅人後,在源大公司院內處警的民警聞聲即刻返回接待室,民警責令于歡交出尖刀,于歡並未聽從,而是要求先讓其出去,經民警多次責令,于歡才交出尖刀。法院認為于歡當時的行為只是「未抗拒民警現場執法,並無自動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為」,依法不構成自首。

不存在刑事法迴避情形

此外,于歡提出本案存在辦案機關違反迴避規定的情形,山東高院認為,經查,被害人杜志浩確有親戚在冠縣檢察機關、政府部門任職,但此事實並非法定的迴避事由。本案也不存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應予迴避或移送、指定管轄的情形。

另據中新網報道,山東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杜志浩當晚大量飲酒,對蘇銀霞的侮辱行為屬借酒撒瘋、酒後失德。網傳「杜志浩等十餘人在長達一小時時間裡用裸露下體等手段凌辱蘇銀霞」,「杜志浩等脫鞋塞進蘇銀霞嘴裡、將煙灰彈在蘇銀霞胸口」等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歡、蘇銀霞均未證實聽到或看到「討債人員在源大公司播放黃色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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